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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信息网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0:40:02  浏览:80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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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信息网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


水办【2006】495号
关于印发水利信息网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现将《水利信息网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信息网运行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9日

水利信息网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信息网的管理,保障水利信息网正常、高效、安全运行,促进水利信息网健康发展,推动水利信息化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信息网是水利行业各单位计算机网络互连构成的网络系统,是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等各类水利信息传输的专用网络,是水利信息化的重要基础设施。
  第三条 水利信息网分为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政务内网与政务外网之间实行物理隔离。政务外网分为广域网、园区网、部门网和接入网,其中广域网由骨干网、流域省区网和地区网组成。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入水利信息网政务外网的水利行业各单位。政务内网运行管理按照《水利部政务内网管理办法》(水办[2006]254号)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水利信息网的运行管理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要理顺管理体制,明确专门的网络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的技术人员,确立岗位,强化责任,保障网络运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受部委托负责水利信息网的运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水利信息网的管理办法、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检查实施情况;分配水利信息网IP地址;运行、监视和管理骨干网线路、设备和水利部机关园区网、部门网;指导、检查和协调流域省区网的运行管理工作;组织水利信息网资源和运行情况的调查,发布水利信息网运行情况公告、公报和年报;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交流;水利信息网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与中国互联网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的业务联系。
  第七条 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网络管理部门负责所属流域省区网的运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所属流域省区网的管理办法、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检查实施情况;分配所属流域省区网IP地址;运行、监视所属流域省区网和所在单位园区网、部门网;指导、检查和协调下级网络的运行管理工作;组织所属流域省区网及所在单位园区网、部门网资源和运行情况的调查,发布有关数据;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交流;所属流域省区网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与其他相关单位的业务联系。
  第三章 网络接入
  第八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水利信息网总体规划的要求,保证网络的互连互通。
  第九条 新接入水利信息网的单位,必须报所接入网络管理部门审批,并报上级网络管理部门备案。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接入单位网络的监管,签订责权明确的入网协议。
  第十条 网络接入单位对网络结构进行重大调整时,必须报上级网络管理部门审批;涉及骨干网结构调整的,必须报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审批。
  第十一条 水利信息网的网络、域名和节点命名及IP地址申请、分配和使用等,必须依据《水利信息网命名及IP地址分配规定》(SL307-2004)进行,并将具体分配方案报上级网络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加强对接入水利信息网的因特网等其他网络的管理,保证水利信息网与其他网络的安全隔离。
  第四章 网络服务
  第十三条 网络服务是指利用水利信息网资源为信息传输和应用系统运行提供的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为水利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存储、共享,以及各类水利业务应用系统提供支撑和保障。
  第十五条 新的信息传输和应用系统接入水利信息网时,必须将有关情况(服务器配置、所需带宽、所用协议、安全要求、用户范围等)报所接入网络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加强网站、邮件、文件服务、服务器托管及虚拟主机等网络应用的管理,保证网络应用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 网络安全
  第十七条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定期分析、评估所属网络的安全状况,配备网络安全设施,制定有效的安全保障方案;加强网络安全监视,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明确专门的网络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网络安全保障方案应报上级网络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对于网络故障,要及时发现、及时定位、及时解决;对于影响到骨干网运行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故障的产生原因、影响范围、处理过程和结果等情况上报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对于影响到其他上级网络的故障,要及时向上级网络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计算机网络病毒的防范工作,建立计算机网络病毒防控体系。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产生、传播、复制和扩散,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隔离、及时处理,及时升级操作系统和防病毒软件。发生重大病毒疫情时,及时向上级网络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应建立可靠的数据备份系统和完备的备份策略,保证关键应用和核心数据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用户、系统和设备等的账号口令管理,重要系统和设备的账号口令由专人保管,并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严防账号口令泄露。
  第二十二条 不得在水利信息网上存放或传输任何涉密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的网络安全有关日志应保存三个月以上。
  第六章 网络用户
  第二十四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负责所属网络用户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网络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水利信息网管理规章制度,配合相关的管理工作。网络用户要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网络、信息和安全方面的培训,提高使用技能,增强安全意识。
  第二十六条 网络用户在遇到网络故障、攻击、事故,收到非法信息,感染计算机病毒时,应及时向本单位网络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网络用户须对本人的网络行为负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修改和删除本人计算机的网络配置;
  2、私自安装影响网络运行的软件或系统;
  3、私自接入他人的网络端口;
  4、私自接入未经允许的网络设备;
  5、私自接入政务内网等其他网络;
  6、在网络上传播涉密信息或不良信息;
  7、安装盗版软件;
  8、卸载统一安装的网络防病毒软件;
  9、故意制作、下载、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恶意程序和其他有害数据;
  10、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11、未经允许,登录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
  12、其他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七章 网络机房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 按照网络机房的标准和规范建立专用的网络机房,为网络设备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
  第二十九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制定完善的网络机房管理制度,对机房内的温湿度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机房。
  第三十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网络设备管理,对各类设备进行归类编码,建立档案。实行网络设备责任制,做到专人专管,并对相关操作进行详细记录。
  第三十一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对各类设备定期检查、监视和维护,加强访问权限控制;建立关键设备的备份和报修制度;加强各类设备的配置参数管理。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水利信息网运行管理工作,加强对运行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积极筹措和落实网络运行维护经费,将网络运行维护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为网络的正常运行维护提供保障。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结构合理、人员相对稳定的网络运行管理队伍,制定培训计划,完善培训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网络运行和管理的技术水平。
  第三十五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防汛等重点线路、重点设备、重点应用的管理,重视网络应急预案建设,提高预警、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网络应急预案应报上级网络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因网络系统升级改造或遇到突发故障而影响骨干网正常运行时,应及时通知流域省区网运行管理部门。流域省区网运行管理部门要保证骨干网有关设备7×24小时不间断运行,对于因检修或其他原因需停机的,应提前向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报告。
  第三十七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应加强值班特别是汛期值班工作,加强日常网络维护管理,配备必要的维护软件和工具,落实管理责任制,规范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做好工作日志,加强制度落实的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八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网络用户服务,规范服务流程,对用户进行定期检查,对网络故障采用多种方式(电话、网络、邮件、上门等)进行维护,保障用户和应用系统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实行水利信息网运行情况上报制度,流域省区网管理部门每个月的第一周内向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报告运行情况。
  第四十条 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组织建立水利信息网联络员制度,定期开展交流和研讨。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于在网络运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网络用户,对于因管理不善和失职,导致网络管理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四十三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奖惩办法,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接入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所属网络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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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1998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有关政法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加强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当前检察队伍中存在的不严格执法的突出问题,全面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高检院决定从现在起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一次执法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这次执法大检查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坚决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把严格执法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各级检察机关、各个工作环节,全面检查和坚决纠正执法活动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纪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办案制度和工作纪律,努力改进工作,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监督职能的正确有效发挥,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问题
这次执法大检查的对象主要是1997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执法工作。一是检查检察业务工作中存在的不严格执法的问题,重点检查立案、批捕、起诉环节是否有执法过错,以及超期羁押、久拖不决等问题。二是检查检察队伍在执法中存在的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问题,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贪赃枉法、以案谋私、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泄露案件秘密;不文明办案,逞威风,耍特权,随意抓人,滥施戒具甚至刑讯逼供;违反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违法创收,借办案乱收费、乱罚款、乱拉赞助,接受发案单位和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钱物、交通、通讯工具等问题。
三、检查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做好学习动员。要认真组织全体检察人员学习党的十五大、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中纪委二次全会有关文件和江泽民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精神,学习中央和高检院关于反对腐败、廉洁自律、制止奢侈浪费方面的文件、规章、制度。各检察业务部门还要认真学习:①修改后的刑法、刑诉法及有关配套司法解释;②有关民事行政检察法律规定;③国家赔偿法及高检院关于刑事赔偿工作的有关规定。要通过学习和动员,使全体检察人员都明确开展执法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严格执法的自觉性,积极配合做好执法大检查工作。
第二,这次执法大检查以自查自纠为主,上级院进行重点抽查、检查。以院为单位对1997年办理的全部案件,包括自行侦查案件,批捕、起诉、抗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进行普遍检查。对认为存在问题的案件逐一登记。要认真对照有关法律、党纪政纪,围绕检查的重点问题,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一项一项找差距、摆问题。
第三,要开门检查,广泛征求人大、政协、纪检、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第四,要把执法大检查工作与正在开展的教育整顿工作结合起来。要边检查,边纠正,边改进。对检查出来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处理。在纠正执法过错和错案的同时,该批评教育的要批评教育,该依法依纪处理的严肃处理,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又发生的问题要从严追究。对错捕、错诉案件都要及时依法纠正。对久侦不结、超期羁押及其它违法问题,要逐项逐案抓紧解决。对检查中揭露的属于检察人员违法乱纪的,要严肃追究,绝不姑息,构成犯罪的要及时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包庇袒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有发现要严肃处理。要针对检查出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解剖典型案例,从中找出管理、制度上的漏洞,进一步建立健全防范腐败的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四、组织领导
这次执法大检查要在各级检察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检察院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由教育整顿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和必要的抽查。六月底进行第一次总结,第三季度开始进行检查验收,存在问题较多的地方,可以延长检查时间,时间服从质量,不走过场。要自上而下,一级抓一级,确保执法大检查工作认真开展,务求实效。反映情况,处理问题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要严肃工作纪律,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要统筹兼顾,既要认真抓好执法大检查工作,又要认真抓好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使二者相互促进。在检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带有倾向性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高检院。


福州市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福建省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


福州市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促进依法治市,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
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必须按照“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要求,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奖励惩戒相结合。
第三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树立公仆意识、法制意识,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第四条 机关效能建设应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实行机关效能建设责任制,各级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各级机关应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五条 福州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全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福州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对机关效能问题的设诉,并对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均应成立相应的机构。
第六条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群众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效能问题,有权提出检举或控告。
第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在离退休老同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企业界人士中聘请效能监督员,对各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乡(镇)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简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制度建设
第九条 机关应当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公约性的原则,结合本机关的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内部各项工作责任制、管理制度、监督制度。
第十条 机关应建立岗位责任制,依法明确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同时,要建立首问责任制。
第十一条 机关效能建设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使行政管理活动全过程的各个环节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政令畅通。
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十二条 机关应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对直接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应以公开明示的方式,将办理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时限、收费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实行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因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实行否定报备制,并向当
事人解释说明。
第十三条 机关应当本着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积极改革审批、审核制度,合理确定内部管理程序、要求和时限。
第十四条 加强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完善财务监督制度,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收执罚部门要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禁止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行为,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检查。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严格依法办事,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等行为。
第十六条 加强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不断完善听取和审议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调查、执法工作评议和任职评议等方式,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加强对党委、政府所属部门和下一级党委、政府的监督,及时纠正、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确保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进一步畅通新闻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渠道,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实施监督行为。
第十八条 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科学的、量化的、可操作性强的效能考评制度,将效能考评与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机关应建立失职追究制,明确失职追究的范围、程序及应承但的责任,使失职行为得以及时发现、追究和处理。

第三章 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
第二十条 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投诉中心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效能告诫。
(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九条其中之一的;
(二)对所属工作人员效率低下、作风恶劣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不及时作出相应处理的;
(四)在查处所属工作人员违纪违规问题时,设置障碍、干扰调查或提供伪证,给查处违纪违规工作造成困难的。
第二十一条 凡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情形的,应追究机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情节轻微者,投诉中心给予诫勉教育;情节严重者,投诉中心给予效能告诫;构成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投拆中心给予诫勉教育;情节严重者,由其所在单位提请投诉中心或投诉中心直接给予效能告诫;构成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互相推诿扯皮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管理对象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三)程序繁琐,办事拖拉,工作推诿,不给好处不办事,以及利用管理和审批权“吃、拿、卡、要”的;
(四)工作作风生硬,态度粗暴,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六)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七)其他失职、渎职的行为;
(八)其他妨碍机关效能建设的行为。
机关实施的诫勉教育处理,应向同级投诉中心报备。
第二十三条 被告诫人对效能告诫不服,可在接到效能告诫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效能告诫决定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
第二十四条 诫勉教育、效能告诫与年度考核挂钩。
(一)机关工作人员被诫勉教育两次或效能告诫一次的,本年度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内诫勉教育三次或效能告诫两次的,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由所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调整岗位后当年再被诫勉教育两次或效能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由任免机
关按《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二)机关被通报批评一次的,本年度不能评为先进单位;被通报批评三次或效能告诫两次的,年终效能考评为不合格,交追究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投诉中心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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