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3:57:44  浏览:92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国务院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1988年6月5日,国务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企业租赁经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租赁经营,是指在不改变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条件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授权单位为出租方将企业有期限地交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合同规定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的方式。
第四条 实行租赁经营必须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和承租方的利益。
第五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出租方与承租方
第六条 国家授权企业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为出租方,代表国家行使企业的出租权。
第七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承租经营企业的为承租方。
承租方可以采取下列形式承租经营企业:
(一)一个人承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个人承租);
(二)二至五人合伙承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伙承租);
(三)本企业全体职工承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全员承租);
(四)一个企业承租经营另一个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租);
(五)国家允许的其他租赁经营形式。
第八条 租凭期限每届为三至五年。承租方不得将企业转租。
第九条 承租经营者是指承租经营企业的个人,或者合伙承租、全员承租确定的厂长,或者承租企业派出的厂长。承租经营者是企业租赁期间的法定代表人,行使厂长职权,对企业全面负责。
第十条 承租经营者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厂长条件。
第十一条 承租方必须提供下列担保:
(一)个人承租的,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个人财产(其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担保,现金必须专款存入银行,并有不少于两名有相应财产可资担保的保证人;
(二)合伙承租、全员承租的承租成员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个人财产(其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担保,现金必须专款存入银行;
(三)企业承租的,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留用资金作为担保,并存入银行。存入银行后,除征得出租方同意可作为流动资金参加周转外,不得挪作他用。

前款各项担保财产与租赁企业的资产的具体比例,由出租方所在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章 租赁招标
第十二条 出租方在企业出租前必须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根据行业和本企业资金利润率确定标底。
第十三条 出租方选择承租方的步骤:
(一)公布招标通告,进行招标登记,对招标登记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者;
(二)组织投标者进厂考察,由投标者编制投标书,提出治厂方案;
(三)组织投标者公开答辩,对投标者进行综合考评,征求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意见,确定中标者。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或者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租赁企业投标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允许,并支持中标者到租赁企业任职。
第十五条 出租方选定承租方后,出租方与承租方必须订立租赁经营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租赁期满,出租方同意承租方继续承租的,必须重新订立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手续。
租赁期满前六个月,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互相明确是否继续租赁关系。

第四章 租赁经营合同
第十七条 租赁经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租赁经营合同的双方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
租赁经营合同依照本条例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八条 租赁经营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标的;
(二)租赁经营合同的生效条件和有效期限;
(三)租赁期内经营总目标汲年度经营目标;
(四)租金数额、交付期限及计算办法;
(五)承租方的收益及企业各项基金的分配比例;
(六)企业租赁前债权债务及遗留亏损的处理;
(七)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担保的形式和要求;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及合同纠纷处理办法;
(十)违约责任;
(十一)租赁期满后资产返还和验收;
(十二)租赁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九条 未经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租赁经营合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使租赁经营合同无法履行时,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
(二)由于承租方经营管理不善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年度经营目标;
(三)由于一方违约;
(四)由于合同规定的其他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
第二十一条 租赁经营合同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未达成书面协议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租赁经营合同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第二十二条 租赁经营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者仲裁。租赁经营合同任何一方对仲裁机关的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仲裁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仲裁机关作出的决定,即为终局裁决。逾期未申请复议,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即为终局裁决。
租赁经营合同任何一方可以根据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出租方的权利:
(一)监督承租方遵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
(二)监督租赁企业的财产不受损害;
(三)收取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的租金。
第二十四条 出租方的义务:
(一)按照合同规定保障承租方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租赁前享有的各项优惠待遇;
(二)为租赁企业的生产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根据承租方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协助租赁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的困难。
第二十五条 承租方的权利:
(一)享有国家规定的厂长权利;
(二)任免厂级行政副职,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三)决定企业脱产人员编制;
(四)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企业的经营方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承租方的义务:
(一)履行国家规定的厂长职责;
(二)执行价格政策,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
(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租赁经营企业资产,保证设备完好,办理企业财产保险;
(五)按期交付租金。
第二十七条 承租经营者作为承租方的代表享有和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收益分配及债权债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出租方可视企业技术改造任务情况,将承租方交付租金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交给企业,用于生产发展和技术改造,或者清偿企业租赁前的债务及遗留亏损。
第二十九条 租赁经营企业实现的利润依法纳税后,分为承租方的收入(含租金)、企业生产发展基金、职工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四部分,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 租赁经营企业可以在规定的工资总额(包括奖励基金)范围内,自主确定企业内部分配的制度、形式和方法,并依法纳税。
第三十一条 企业租赁经营前的债权债务及遗留亏损的处理办法,按照租赁经营合同规定办理。

第七章 承租收入
第三十二条 自租赁经营合同生效之日起,停发承租经营者及合伙承租成员的工资、奖金,预支生活费。承租经营者及合伙承租成员的收入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分年度结算或者租赁期满一次结算。
承租经营者及合伙承租成员的原工资和租赁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调整的工资,计入档案,作为承租期满后恢复工资的依据。
全员承租的承租成员的工资收入,企业承租的收入,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承租经营者的收入,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含奖金)的五倍。其他承租成员的收入应当低于承租经营者的收入。
承租方个人所得收入按月平均超过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标准的部分,应当照章纳税。
第三十四条 承租方按照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的比例取得的收入,在交付租金和实际支付给承租成员以后仍有余额的,应当作为企业的风险保证金留存。
第三十五条 租赁经营合同解除时,出租方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承租方经营成果进行审查。凡达到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总目标并按照租赁经营合同规定交付租金的,出租方应当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商得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从企业的风险保证金中按照承租方担保现金数额的一至五倍支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达不到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总目标或者欠交租金时,应当以企业的风险保证金、预支的生活费(或承租成员的年度收入)抵补;不足部分,由承租方、保证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抵补。保证人以其保证财产抵补后,有权向承租方追偿。
第三十六条 个人承租的承租经营者对保证人的风险补偿,应当从个人收入中支付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租赁经营企业的劳动、财政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三十八条 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培养,贯彻《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发改社会〔2010〕561号),落实2010-2012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任务,我部研究制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试行)



一、培养目标

以全科医学理论为基础,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全科医生的综合服务能力为目标,通过较为系统的全科医学相关理论和实践技能培训,培养学员热爱、忠诚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事业的精神,建立连续性医疗保健意识,掌握全科医疗的工作方式,全面提高城乡基层医生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达到全科医生岗位的基本要求。

二、培训对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正在从事医疗工作、尚未达到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要求的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三、培训时间和方式

培训时间:不少于 12个月。其中,理论培训不少于1个月(160学时),临床培训不少于10个月,基层实践培训不少于1个月,全部培训内容在1-2年内完成。

培训方式:采取按需分程、必修与选修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可采用集中、分段或远程式理论培训、科室轮转、基层实践等形式。

四、培训内容及要求

培训内容分为理论培训、临床培训和基层实践培训三个部分,具体内容和要求如下:



第一部分 理论培训

理论培训分为全科医学及社区卫生服务相关理论、医患关系与人际沟通、社区康复、社区心理卫生、预防医学和卫生信息管理六个模块。具体培训细则如下:

(一)全科医学及其相关理论。

掌握:

1. 全科医学的基本概念。

包括:国内外全科医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背景;主要概念和基本原则;全科医学的诊疗思维模式;全科医生的服务模式和工作方法;全科医学以家庭为单位的照顾方式;临床预防的概念、原则与方法;接诊技巧和工作方式。

2. 居民健康管理概念。

包括:健康管理的基本概念;生命周期及其健康维护的概念、原则与基本方法;疾病筛检的原则与方法。社区慢性病的全科医疗管理技能,重点对高血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等慢性病患者和高危人员进行管理的技能,包括慢性病的常见危险因素及评价、社区为基础的慢性病防治原则与工作内容。

熟悉:我国基层卫生服务相关政策。

(二)医患关系与人际沟通。

掌握: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病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医患关系模型及其意义、全科医疗中医患关系的建立与维护;人际关系与沟通技巧;遵医行为的影响因素及其改善的方法。

熟悉:社区常见医疗纠纷及其预防、处理。

(三)社区康复。

掌握:康复医学的概念;社区康复的基本原则、服务模式与内容。

熟悉:康复评定的种类和特点;常用物理疗法、作业疗法、中医药传统康复疗法、日常生活能力训练的方法。

(四)社区心理卫生。

掌握:常见心理、精神卫生问题的临床特征、处理及防控原则。

熟悉:基层常见心理和精神卫生问题筛检量表的使用。

(五)预防医学。

1. 现场流行病学与实用卫生统计学方法。

掌握:流行病学的基本概念、基本方法;与社区诊断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整理方法。

了解:卫生统计分析方法以及简单的数据处理方法。

2.健康教育。

掌握: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的基本概念与方法;病人教育的内容与方法;健康行为干预的基本技术;健康教育服务规范;社区常见慢性病的膳食指导原则;社区居民营养监测方法。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内容、识别与处理原则。

(六)卫生信息管理。

掌握: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利用与管理规范。

熟悉:计算机检索相关信息的基本途径与方法;循证医学的基本概念。

(七)其他。

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区全科医生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实际需求,适当安排其他理论学习内容。



第二部分 临床培训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实际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组织安排教学活动。本部分可分为临床基础培训(不少于40学时,或1周)和临床科室轮转两部分。轮转科室及时间为:内科4个月(必修);急诊急救3个月(必修);外科、妇产科、儿科、传染科、精神科等共3个月(选修)。学员应当根据原有专科基础和以往接受培训的情况,选择其中至少4个科室进行轮转,所选每个科室轮转时间不少于2周。

本阶段培训的重点是掌握常见症状的诊断与鉴别诊断、主要疾病防治与转诊指标、常用操作技术。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对各科实训内容作适当调整。

来自乡镇卫生院的学员,转岗培训内容可参照卫生部组织编写的《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指导手册》和《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系列教材急诊急救指导手册》。

(一)临床基础培训。

1.常见症状的诊断与鉴别诊断。

掌握:头痛、胸痛、腹痛、腰痛、发热、腹泻、失眠、消瘦、乏力等常见症状的诊断和鉴别诊断。

2.临床基本技能。

掌握:体格检查操作规范;心电图机操作及注意事项;掌握无菌操作的基本步骤与方法;临床常见X线、B超结果的解读;常用实验室检查项目和化验值的解读;门诊、住院病历的基本内容与书写要求;常用药物的合理应用。

熟悉:临床培训基地的规章制度。

(二)科室轮转。

1. 内科。

(1)心血管系统疾病。

①实训内容:高血压病、冠心病、心功能不全、心律失常、心肌炎。

②基本知识:掌握以上疾病的主要病因、临床特征、诊断、鉴别诊断、处理原则与方法、转诊指征及预防。

③基本技能:

掌握:循环系统的体格检查;血压的测量、高血压病及其合并症的早期识别、连续性随访管理、高血压的合理用药;心绞痛、心肌梗塞、心功能不全的应急处理;心电图检查方法及常见典型异常心电图特征。

熟悉:心脏X线特点;超声心动图结果解读;心脏起博器安装的适应症及社区指导原则。

了解:动态心电图、动态血压监测的适应症及其检查结果的临床意义。

(2)呼吸系统疾病。

①实训内容:上呼吸道感染、急慢性支气管炎、肺炎、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病、肺源性心脏病、肺癌、胸膜炎、呼吸衰竭。

②基本知识:掌握以上疾病的临床特征、诊断、鉴别诊断、处理原则与方法、转诊指征及预防。

③基本技能:

掌握:痰标本的正确留取方法;常见呼吸系统疾病X线判读;危重病人吸痰;正确吸氧的方法、简易呼吸器的使用;峰流速仪的使用;雾化吸入器和气雾剂的使用方法。

(3)消化系统疾病。

①实训内容:消化性溃疡、胃炎、反流性食道炎、急慢性肠炎、脂肪肝、肝硬化、急性胰腺炎、胆囊炎。

②基本知识:掌握以上疾病的临床特征、诊断、鉴别诊断、处理原则与方法、转诊指征及预防。

③基本技能:

掌握:腹部查体的方法;安置胃管、灌肠的技术。

(4)内分泌及代谢性疾病。

①实训内容: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低、血脂异常、痛风。

②基本知识:掌握以上疾病的临床特征、诊断、鉴别诊断、处理原则与方法、转诊指征及预防。

③基本技能:

掌握:快速血糖测定方法;尿糖试纸的使用方法;胰岛素的使用方法。

熟悉:尿微量蛋白试纸使用方法;糖耐量试验的测定方法。

(5)泌尿系统疾病。

①实训内容:泌尿系统感染、急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急慢性肾功能不全。

②基本知识:掌握以上疾病的临床特征、诊断、鉴别诊断、处理原则与方法、转诊指征及预防。

③基本技能:

掌握:尿标本的采集方法;导尿术。

(6)神经系统疾病。

①实训内容:出血性和缺血性脑血管病、老年性痴呆。

②基本知识:掌握以上疾病的临床特征、诊断、鉴别诊断、处理原则与方法、转诊指征及预防;老年性痴呆的早期识别及社区照顾原则。

③基本技能:

掌握:常用神经系统的体格检查方法。

熟悉:眼底镜的检查技术。

2. 急诊急救科。

①实训内容:高热、昏迷、头痛、抽搐、晕厥、急性胸痛、急性腹痛、呼吸困难、咯血、呕血、便血、血尿、鼻衄、电解质紊乱及酸碱失衡、休克;各系统的急危重症;中毒和意外伤害。

②基本知识:掌握上述急诊常见症状和问题的诊断、鉴别诊断、处理原则与方法及转诊流程。熟悉强心、利尿药、血管活性药、抗心律失常药、解痉平喘药、镇痛镇静药、止血药、解毒药等急救药物的正确使用。

③基本技能:

掌握:吸氧、洗胃、催吐技术;院前急救的基本原则与方法;徒手心肺复苏技术;包扎、止血、固定、搬运的原则与方法;理化因素所致伤害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使用救护车转运病人的注意事项和转诊前的准备。

了解:电除颤的方法;气管插管、呼吸机的使用方法。

(工作在乡镇卫生院的学员重点掌握卫生部组织编写的《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系列教材急诊急救指导手册》中75种急诊急救内容。)

3. 外科。

①实训内容:外科感染、甲状腺肿、急性乳腺炎、乳腺囊性增生症、腹外疝、阑尾炎、急性胆囊炎、胆石症、下肢静脉曲张、烧伤、前列腺疾病、泌尿系结石、骨折、关节脱位、骨关节疾病。

②基本知识:掌握以上疾病的临床特征、诊断、鉴别诊断、处理原则与方法、转诊指征及预防策略。

③基本技能:

掌握:无菌操作技术。

熟悉:外科清创原则与方法;小伤口的缝合技术。

4.妇产科。

①实训内容:围产期保健、流产、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妊娠合并糖尿病、围绝经期综合征、阴道炎、宫颈炎、盆腔炎、妇科肿瘤、月经失调、阴道膨出、子宫脱垂、计划生育指导。

②基本知识:掌握以上疾病/健康问题的临床特征、诊断、鉴别诊断、处理原则与方法、转诊指征及预防策略;围产期保健和计划生育的基本知识。熟悉青春期、围产期保健方法与技术。

③基本技能:

掌握:阴道窥器使用;妇科双合诊检查;各种避孕工具使用方法。

5.儿科。

①实训内容:新生儿黄疸、上呼吸道感染、哮喘、肺炎、腹泻、贫血、营养不良和肥胖症、佝偻病、急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高热惊厥。

②基本知识:掌握以上疾病的临床特征、初步诊断与鉴别诊断、处理原则与方法、转诊指征及预防。

③基本技能:

掌握:体格检查、用药特点、药物剂量的计算、小儿液体疗法。

熟悉:小儿病史特点、小儿急诊急救方法。

6.传染病。

①实训内容:病毒性肝炎、肺结核、细菌性痢疾、麻疹、水痘、腮腺炎、猩红热、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肾综合征出血热、艾滋病、手足口病、流行性感冒。

②基本知识:掌握以上疾病的临床特征、诊断、鉴别诊断、处理原则与方法、转诊指征及预防。

7. 精神科。

①实训内容: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脑器质性精神障碍(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性痴呆、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癔症、神经症、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等。

②基本知识:掌握上述疾病的临床特征、诊断、鉴别诊断、处理原则与方法、转诊指征及预防策略;认知障碍、情感障碍、意志行为障碍的临床表现。

③基本技能:

掌握:接触病人的技巧、精神检查的方法;重性精神病患者的管理规范。

熟悉:常用量表的临床意义。

8.其他选修科室。

根据岗位需求自选。



第三部分 基层实践培训

基层实践培训主要是在带教医师的指导下,通过学员直接参加基层全科医疗实践及预防保健相关工作,使其树立以个人为中心、以家庭为单位、以社区为基础的全科医学观念,培养对居民健康负责的、个体与群体相结合的连续性、综合性、协调性的服务能力,与服务对象建立良好沟通和医患关系的技巧;训练其社区卫生服务综合管理和团队合作的整体服务能力,以及结合实际工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本部分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全科医疗服务技能。

掌握:全科医生的接诊方式、医患沟通技巧;以个人为中心的临床思维和照顾方式;家庭保健的内容与方法、家系图的绘制与家庭结构分析;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每人至少完成2份规范的健康档案);社区常用药物的用量、用法及不良反应观察;双向转诊原则及其操作方式;法定传染病报告程序、时限。

熟悉:

1.社区卫生服务需求评价、社区卫生诊断的原则和基本步骤;社区卫生服务计划、实施与评价的基本方法;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及团队合作的工作方法;儿童免疫规划实施流程。

2.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处理规范;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二)社区慢性病管理。

掌握:高血压病、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病、脑卒中等重点慢性病人及高危人群的筛查、预防控制与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群体和个体的健康教育技能(包括教育、咨询、评价等),结合卫生主题日至少组织一次群体性的健康教育活动;实施营养指导的具体方法;社区慢性病的运动及心理指导原则与方法。

了解:冠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病、脑卒中等社区常见疾病的康复方法;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规范。

(三)社区重点人群保健。

掌握: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及相关政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包括: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预防接种服务规范、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熟悉:老年保健的目标、内容、方法与要求;老年常见健康问题的预防、处理及居家照顾、家庭病床管理。

(四)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妇幼保健院参观见习。

了解:基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妇幼保健机构的工作职能、主要科室设置情况,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应当承担的预防保健工作;传染病及非传染性疾病(包括慢性病)的防控体系、主要工作内容及工作流程;儿童保健、妇女保健体系、内容与方法。

(五)基层卫生服务管理。

熟悉:基层卫生服务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常用评价指标、方法和程序;病人满意度调查及分析方法;基层卫生服务团队的工作模式;与社区组织和其他专业人员沟通的渠道和沟通的技术。

了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及管理模式。

五、组织管理与培训基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培训的组织与管理,并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和管理方案。

(一)理论培训: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资质的培训机构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培训基地承担。

(二)临床培训: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临床培训基地承担。

(三)基层实践培训: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基层培训基地承担。

六、考核与结业

考核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核内容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考核两部分。考试考核全部合格者,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居民生活用电和正常发用电秩序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居民生活用电和正常发用电秩序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最后一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减排的重要部署,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近期少数地区出现了为完成节能减排任务而限制居民生活用电的情况,为此,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专门下发通知,明令禁止这种做法。随着年底临近,还有少数地区为突击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仍在采取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特别是居民生活用电合理需求、强制性停止火电机组发电等错误做法,干扰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必须立即纠正。目前正值冬季采暖和用电高峰期,电力正常生产供应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务必全力予以保证。经国务院同意,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正确处理节能减排与合理发用电的关系。实现节能减排目标要通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调整经济结构,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来实现。近期少数地区采取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特别是居民生活用电合理需求、强制性停止火电机组发电的做法,不仅违背了节能减排的初衷,不利于节能减排的持续深入开展,也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危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是极其错误的,必须立即予以纠正。要立即恢复受影响的居民生活等重点用户的供电,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和发电生产,切实维护正常的电力生产供应秩序。
二、全面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部署,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大投入,推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和推广。电力企业要充分发挥主力军的作用,加快队伍建设,建立技术支撑平台和评测体系,促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当前要完善和落实好有序用电预案,切实把居民生活用电摆在首要位置,关心好、保证好,全力保障医院、学校、铁路、交通枢纽、供水供热、广播、电信、金融机构、农业生产、石油天然气生产输送等涉及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重要用户用电需要;继续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的落后产能和违规建成项目,要依法、按程序停止供电;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用电,杜绝“亮化”工程等浪费现象。
三、努力搞好电力生产供应。各地区要加强电力运行监测,及时协调发用电矛盾,对少数地方采取的影响重点用电需求和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错误做法,要立即制止。电网企业要坚持统一调度,严肃调度纪律,加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控制。发电企业要加强设备运行管理,安排好发电生产和设备检修,积极采购和储存电煤,确保发电生产和供热用煤需要。对于非法干预电网调度和发电生产的问题,要及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运行主管部门报告。
四、标本兼治推进节能减排。各地区既要认真做好当前有序用电工作,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切实压减不合理用电需求,更要把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与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切实推进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资源环境约束性增强的倒逼机制,加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力度,支持新兴产业和结构调整项目,坚决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特别是控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和扩张。从根本上实现节能减排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当前要妥善处理节能减排与合理发用电的关系,切实加强对维护正常电力生产供应秩序的组织和领导,坚决纠正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特别是居民生活等涉及公众利益用电、强制性停止火电机组发电情况的做法。发展改革委要积极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完善工作机制,依法规范有序用电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资金投入、完善配套政策和依法督促检查等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10年11月23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