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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稽核审计部关于印发《内部控制制度(系统)评审方案实施步骤》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3:56:47  浏览:93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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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稽核审计部关于印发《内部控制制度(系统)评审方案实施步骤》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稽核审计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稽核审计部关于印发《内部控制制度(系统)评审方案实施步骤》的通知

1994年4月1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稽核审计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四川、大连、长沙、厦门寿险公司:
鉴于市场经济其实质就是法制经济,用法规范企业的行为是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内部控制制度则是依法具体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的自我约束,内部审计便是自我约束的重要机制和手续。按保发(94)36号文开发内部控制制度(系统)评价审计在保险系统还是首次,根据全国审计工作会议孙淑兰总经理的讲话精神,为了搞好内部控制制度(系统)的评价审计,现将评审方案的实施步骤印发给你们,供参考。请结合实际加以修改、充实、完善。

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评审方案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
1.认真准备,收集资料,掌握评审方法。
2.初步了解掌握情况,确定被评审单位。
3.明确评审范围。如某一项、部分、全部。
4.对一个被评审单位的健全性测试应全面测试,不易抽查测试(特殊情况除外)。
5.符合性测试可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抽查一定比例或某一项、部分或全部。
第二阶段:
进一步准备,对某一项业务活动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子系统),进行评审应包括的主要方面:
1.明确控制点。
2.明确控制目标。
3.明确控制措施。
4.明确健全性测试内容、调查项目。
5.明确符合性测试内容、调查项目。
6.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采取穿行测试。
7.制定相应的健全性测试调查表。
8.制定内部控制流程图(子系统)。
9.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实质性测试。
10.对测试结果进行综合评价,撰写综合报告。
第三阶段:健全性测试
第1步,拟定被评审单位,明确评审范围或某一项业务及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内部控制,应抓住主要的控制制度,但也不能忽视其附属控制制度。
第2步,根据拟定的评审范围,制定相应评审方案、实务、表格及说明。
第3步,制定评审评价标准。评价标准(评审得分),应实事求是,严格掌握,不能放宽标准,以客观反映被评审单位的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为准则。
第4步,根据测试范围制定相应的健全性测试调查表。此表所列控制制度应抓住主要控制点,但也不能忽视次要方面,根据具体情况尽可能把控制制度分解详细。
第5步,初步了解掌握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情况。
第6步,按审计方案和实务的规定内容进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测试。
第7步,进行健全性测试应注意:①已确定的评审时间范围必须严格遵守不能前移后退的放宽,以反映评审当时的真实控制情况。②对已确定的评审单位或某一项、部分、全部业务和经营活动的测试,健全性测试不能采取抽查测试而必须全面测试,否则不能真实反映某一方面或全部内部控制情况。③应注意对关键控制点和重要控制点是否建立处罚制度。
第8步,对测试得分进行计算。
第9步,对健全性测试按所得分数进相应档次,根据测试结果初步评价。
第四阶段:符合性测试
第10步,根据健全性测试结果确定符合性测试范围。
第11步,按内部控制健全性评价审计方案、实务和具体测试结果,针对已确定的符合性测试项目及范围制定相应的符合性测试方案、实务、表格及说明。
第12步,按已确定的测试范围,对某一项业务的操作和处理程序的内部控制,制定科学而严密的内部控制流程图(称内部控制子系统),也可采用测试表详细分解清楚。
第13步,对内部控制流程图或测试表的确定,必须按业务处理程序明确主要控制点、目标、措施、测试内容、调查项目。
第14步,对符合性测试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评审分数)和档次。
第15步,根据健全性测试结果决定是否对某一项业务进行穿行测试。
第16步,按审计方案、实务的要求和已制定的流程图进行符合性测试。
第17步,符合性测试通常所采取的三种主要方法:
①检查证据法。
②重复试验法。
③实地观察法。
以上三种方法的使用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可分别采用也可同时运用。
第18步,符合性测试应注意:①对被审单位和已确定的测试范围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可采取抽查一定比例或几项业务和经营活动,以能实事求是的反映测试情况为准则。②应注意关键控制点和重要控制点的测试。③符合性测试的业务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上一个业务年度中已结束归档的;第二种是当年已结束的业务;第三种是正在操作和处理过程中的业务。三种情况可结合实际选定。
第19步,对符合性测试得分进行计算。
第20步,按测试得分进相应档次,对内部控制符合性测试情况初步评价和撰写审计综合报告。
第五阶段:实质性测试
第21步,根据健全性和符合性测试的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实质性测试。
第22步,按已确定的实质性测试范围,制定相应的审计方案、实务和表格。
第23步,有针对性的对某一项、部分或全部业务和经营活动实施详细的审计(具体实施方案办法略)。
第24步,对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和符合性及实质性测试的结果,全面综合评价,撰写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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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协调字〔2004〕9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进入汛期以来,全国气候复杂多变,降雨量和时空分布异于常年。各地因暴雨、台风引发的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频繁发生,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非常重视,并于近日专门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做好预案,采取措施,严防事故发生。为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结合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把汛期各项工作安排好、布置好和落实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顺利进行。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汛责任。各单位要进一步落实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明确防汛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值班和对汛期安全生产薄弱环节与重点部位的排查、监护工作。要加强雨情、水情的预测、预报和地质灾害监测以及重大险情、灾情的通报工作,确保信息畅通,提高处置重、特大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

  三、认真部署,扎扎实实做好防汛准备工作。要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保障防汛资金及时到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要及时、准确掌握有关重点地区、重点工程、重点单位的气象、汛情等信息,组织巡查队伍,做到防患于未然。

  煤矿及非煤矿山企业要防止发生淹井、透水、尾矿库垮坝等突发性灾害;在建建设工程要防止深基坑片帮垮塌、塌陷;要密切关注水电站大坝以及病险水库的运行情况,加强巡坝查险;道路和水上交通企业要特别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注意汛期行车和行船安全;化工企业要防止油罐区基础受水流冲刷发生泄漏等事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好防潮、降温工作,防止药物自燃和爆炸。

  四、要加大汛期的安全监管和监察力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对重点行业、重要场所、重点部位、重要设施进行专项督查和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凡在汛期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公开曝光。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教育行政厅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加拿大B.C.省办理遗产继承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教育行政厅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加拿大B.C.省办理遗产继承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978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加拿大B.C.省办理遗产继承的几个问题》转发给你们。望转发所属各公证处,供办证时参考。

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加拿大B.C.省办理遗产继承的几个问题 (78)领二字第700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教育行政厅:
根据几年来办理遗产案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加拿大B.C.省有关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我驻温哥华总领馆就办理这类案件,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请转发给各地方法院公证处,供办案时参考。
一、立案。我国公民的亲属在加拿大B.C.省,死后留有遗产。如果他们有权继承,并要我们代聘律师办理,应向我司或直接向我驻温哥华总领馆提供下列情况:死者的中、英文姓名,职业,生前地址,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包括城市和医院名称),遗产总值以及有关继承该项财产的文件(如遗嘱和有关书信等)。如果不能提供上述全部情况,也须提供死者在加拿大使用的英文名字和大概情况,以便进行调查。否则,就无法向有关部门查询和委托律师办案。
二、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办理遗产继承,必须准备两个基本文件:“委托书”和“继承权证明书”(或根据继承权要求颁发的“亲属关系证明书”和“结婚证明书”)。
如果有两个以上同等继承权者,可列入同一的“继承权证明书”;如果继承人分散在各地居住(包括个别在海外),也可把他们的姓名、地址和与死者的关系等列入同一证书;如果同等继承权者中有个别已去世,必需有证明死亡的证件(也可在继承权证明书上加注证明)。
因为我国颁发的证明文件均用中文,受委托的律师须把它译成英文,送有关部门使用。而翻译证明文件,律师是按件另行收费的。所以,翻译的文件越多,律师的费用就越大。
三、遗产的继承与分配。根据加拿大B.C.省遗产管理法的规定(据说加拿大各省的规定有些不同),遗产的继承和分配主要如下:
1.如死者有遗嘱时,遗嘱执行人在遗产管理获法院许可后6个月将按遗嘱进行分配。如果死者的配偶和子女对遗嘱有异议,只能在这6个月内向省高等法院提出要求仲裁。过期法院将不受理。
2.死者的非正式结婚妻子(去世之日起以前两年以上和死者同居者)和非婚生子女(去世之日起以前一年以上由死者抚养者),同样有权在死者去世后6个月内提出对遗产的要求。法院将对他们的要求给予考虑,包括对遗嘱的修改和无遗嘱的遗产继承问题。
3.无遗嘱遗产的分配规定如下:
(1)死者有遗孀。遗孀对遗产的继承权,有以下的规定:
①死者有遗孀和子孙,其遗产净值不超过两万加元,全部遗产归遗孀(注:“净值”是,在支付债务、安葬费、管理费和遗嘱查验费后所剩下的全部财产,包括在本省内、外的财产。下同)。
如果遗产净值超过两万加元,遗孀有资格获得两万加元的继承权,余额按下述办法分配:
A.如果死者有遗孀和一个孩子,遗孀可分得余额的一半;
B.如死者有遗孀和两个以上的子女,遗孀可分得余额的三分之一。
如果死者的一个孩子已经去世。这个孩子也有子孙,且在死者死亡之日还活着,死者遗孀应获得的遗产数,与死去的孩子在世时相等。
②死者有遗孀而无子孙,全部遗产由遗孀继承。
(2)死者的子孙对遗产的继承权。死者的遗产,扣去遗孀继承的部分,按血缘关系在家系中进行分配。
(3)如果死者既无遗孀又无子女,遗产由其父母继承。如果父母均活着,每人各占一半。如一人已经去世,遗产由另一(父或母)继承。
(4)如果死者既无遗孀又无子女、父母,遗产由其兄弟姐妹均分。如果兄弟姐妹中有人死亡,则其子女可以得到他们的父(或母)应分得的那一份。
(5)如果死者无遗孀、子孙、父母、兄弟和姐妹,他的遗产由其侄儿和侄女均分。
(6)如果死者连上述所有亲属都没有,其遗产将在与死者血缘最近的亲族中均分。
4.如没有遗嘱的遗产,没有人提出继承的时候,遗产由公共信托局代保管一段时间,据说一般是数年至十年,仍无人认领,则充公。
197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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