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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人权保障概念形成跟与宪法救济的关系/王鹤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9:15:49  浏览:91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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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人权保障概念形成跟与宪法救济的关系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鹤丹

  人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的丰富,对人权的保障也在历史的进步中发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在一定意义上,宪法就是一国人权保障和发展水平的标尺。我国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标志着以宪法为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制度已初步形成,但是还存在这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给政府的实施和公民权利的保障都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研究我国人权保障与宪法救济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从1991 年下半年开始,中国政府每年至少发表一份有关中国人权的白皮书,介绍中国人权发展的历史、现实状况以及保护措施等内容,并阐明中国政府在人权和人权保护方面的立场与观点,这表明我国政府肯定了和开始重视人权方面的问题。我国宪法于2004 年进行了第四次修正,其中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第一次把人权写入宪法。我国人权保障事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无比优越性与强大的生命力。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使国家公民权力始终不偏离保障人权的轨道,有必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设计与制度安排来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可能侵害予以事先的预防与事后的救济。
  宪法救济是法律救济的一种方式。当公民的法律权利受到侵害时,其可以通过法律救济制度保护自己的法律权利。但是宪法救济与法律救济又有一定的区别:司法机关依据规范性文件为公民提供法律救济,主要依据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宪法是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根本性依据,如果这些规范性文件违反了宪法,就很可能出现这样的后果:司法机关越严格依据这些规范性文件,公民的宪法权利就越受到侵害。因此,就需要为公民提供针对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救济制度。这种救济制度就是宪法救济。宪法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它在人权保护中发挥着根本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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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解决人事部门“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意见

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认真解决人事部门“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意见
人事部办公厅




“计算机2000年问题”是指目前计算机系统采用两位数记录年份,到2000年计算机系统的年份将会表示为“1900”年或“00”年,由此引起计算机系统的混乱,甚至系统崩溃。目前,全国人事部门的计算机硬件多样化,软件环境比较复杂,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潜存着计
算机2000年问题的隐患。同时,一些装备了微处理器和集成电路嵌入式芯片的自控设备,如电梯、传真机等有的也存在计算机2000年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可能导致各类事故的发生,影响工作、学习和生活,甚至酿成较大祸患。为避免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出现及可能造成的不
利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8〕1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进展情况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23号)文件精神,结合人事部门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计算机2000年问题是一项时效性很强且涉及全局的工作,随着2000年的日益临近,解决好计算机2000年问题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各级人事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措施。要加强对清查和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领导,行政一把手要亲自关心、过问解
决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计算机2000年问题,认真负责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深入调查,摸清情况
要抓紧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进行调查和评估,调查的范围包括所有的计算机硬件、软件(包括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网络设备、计算机历史数据以及所有对日期敏感的系统(如电话系统、电力系统、供热系统以及装备了微处理器和集成电路芯片的各类自动控
制系统)。
对微机和软件的调查情况要登记造册,同时按购买(包括委托开发)、上级配发、自行开发、购买后二次开发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组织技术力量进行测试,查清哪些地方存在计算机2000年问题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三、严密计划、科学安排
在查清问题后,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制定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计划(包括任务、工作量估算、人员组织、工作方式、时间进度、资金需求和解决渠道),对解决难度较大的问题,要主动与部人事信息中心联系,由信息中心协助论证和给予技术支持。
四、采取措施,切实解决
对于购买的硬件、软件、网络设备及带有日期的电子设备,要主动与生产厂商联系,询问是否存在计算机2000年问题。经查询确实存在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要求厂商予以解决。厂商答复不存在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要有书面确认。对于自行开发或进行二次开发的软件,
要按照工作计划的时间进度,抓紧组织技术人员进行修改,对历史数据中的日期进行替换。同时利用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机会,尽可能对现有程序实行优化。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应当使用适当的软件工具。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措施和技术资料要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五、精心组织,做好测试
对于更新后的计算机硬件、网络、电子设备、修改或升级后的软件及厂商答复不存在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硬件、软件都要进行全面测试,按照信息产业部的要求,系统测试和联网验证工作必须在9月底前完成。
六、统一协调,各负其责
为了确保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计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要求,各地人事部门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由各地按照本通知精神和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研究解决。人事部办公厅负责人事系统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协调、督促和检查。人
事部人事信息中心负责人事部远程通信网有关的技术指导。请各地于每月5日将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工作进展情况报人事部办公厅。
对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进展较快的单位,要积极进行宣传,及时推广各种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对因玩忽职守,未及时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999年4月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

 (1994年6月1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4号)



第一条 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对农业特产税具体事项的意见》,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生产、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 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在生产环节由生产者缴纳农业特产税:
(一)园艺收入,包括水果、果用瓜、干果、蚕茧、花卉、经济林苗木等收入;
(二)水产收入,包括淡水养殖及淡水捕捞产品收入;
(三)林木收入,含原木及由原木加工的初级产品收入;
(四)食用菌收入,包括金针菇、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收入;
(五)药材收入,包括枸杞、贝母、鹿茸、鹿角、紫草、大芸等收入;
(六)特产作物收入,包括啤酒花、打瓜籽、酱用蕃茄、安息茴香、芦苇等收入。
第四条 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在收购环节由收购者按收购额缴纳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
(二)水产收入;
(三)林木收入(含原木及由原木加工的初级产品);
(四)牲畜收入,包括牛皮、马皮、羊皮、猪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等收入。
第五条 税目、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市场收购价格核定。计算公式:
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生产环节)=实际产量×收购价格。
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收购环节)=收购量×收购价格。
对自产未税的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成产成品的,折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第七条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免税;
(二)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视不同作物和不同情况,自有收入时起1~3年内免税;
(三)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欠收的,酌情减税、免税,水果中的小年不能按受灾对待;
(四)革命烈士家属、退伍回乡残疾军人、残疾人、五保户和贫困户,给予免征;
(五)中、小学校勤工俭学所取得的特产收入,给予免征。
上述减税、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市)征收机关审核,报上一级征收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对自治区确定的应税品目在一个县(市)减税、免税的,应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对国家确定的应税品目在自治区减税、免税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应税的个人或单位以户或单位向当地县(市)农业特产税征收机关办理农业特产税的申报、缴纳和申请减免税等有关事宜。
地方国有农牧场(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所属农牧场)、人民解放军系统(含武警)、生产建设兵团以农牧团场为单位向当地县(市)农业特产税征收机关办理农业特产税的申报、缴纳和申请减免税等有关事项。
第十条 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的当天。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征收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的,由当地征收机关核定征收。
第十三条 农业特产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四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1994纳税年度起,农业特产税依照本办法计算征收。
自治区人民政府1988年8月1日颁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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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 目 │ 税 率 ┃
┃一、生产环节税目 │ ┃
┃1.园艺产品 │ ┃
┃ 苹果 梨 │ 12% ┃
┃ 葡萄 桃 杏 核桃 │ 10% ┃
┃ 其他水果 干果 │ 10% ┃
┃ 果用瓜(西瓜、甜瓜) │ 8% ┃
┃ 蚕茧 │ 8% ┃
┃ 花卉 经济林苗木 │ 5% ┃
┃2.水产品(淡水养殖和淡水捕捞) │ 8% ┃
┃3.林木产品 │ ┃
┃ 原木及由原木加工的初级产品 │ 8% ┃
┃4.食用菌 │ ┃
┃ 蘑菇 金针菇 黑木耳 银耳 香菇 │ 8% ┃
┃5.药材 │ ┃
┃ 枸杞 贝母 鹿茸 鹿角 大芸 紫草 │ 5% ┃
┃6.特产品 │ ┃
┃ 啤酒花 酱用蕃茄 │ 8% ┃
┃ 打瓜籽 │ 7% ┃
┃ 安息茴香 芦苇 │ 5% ┃
┃二、收购环节税目 │ ┃
┃1.烟叶 │ ┃
┃ 晾晒烟叶 烤烟叶 │ 31% ┃
┃2.水产品 │ 5% ┃
┃3.林木产品 │ ┃
┃ 原木及由原木加工的初级产品 │ 8% ┃
┃4.牲畜产品 │ ┃
┃ 牛皮 马皮 羊皮 猪皮 │ 10% ┃
┃ 羊毛 兔毛 │ 10% ┃
┃ 羊绒 驼绒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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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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