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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制式合同/肖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5:42:46  浏览:85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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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制式合同

肖文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这一概念在现今的法律领域已经被广泛使用与关注,但它并非中华法系里的概念,而是从西方法律文化中引进的。对于它的理解,西方各国归纳下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美、日和法国等国家将其称为“附和合同”、“附意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事先已经确定的合同条款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而所谓的‘不订立合同的选择’,客观上又根本不存在。” 另一种对格式合同的称谓是“一般交易条款”,持有此种概念的有德国,意大利,奥地利等国。我国法学领域对格式合同概念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有的学者的表述是:“由一方当事人、有关团体或国家机关制定的,或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包括全部交易条款的一种合同。” 有的学者的表述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具有完整的和定型化特点的格式条款。” 还有许多学者对格式合同下了形形色色的定义,我国《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格式合同的特征
  格式合同的特征概括下来一般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条款的不可协商性。格式合同的使用人通常从自己的目的、利益角度出发,制定和使用格式合同,而作为合同的相对人,对格式合同的内容和具体条款并无协商和讨价还价的余地,即要么接受,要么走开,从而排除了一般双务合同的平等协商(要约与承诺)过程,这是格式合同的最主要特征。
  2、同条款由一方预先拟定。一般而言,普通合同的条款都是由双方在平等协商过程中确定的,每个条款都体现了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和缔约目的。而在格式合同中,条款的内容和形式都是由使用人预先确定和设置好的,并未与相对人能进行平等的协商。
  3、合同双方地位的明显不平等性。在格式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明显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既有双方缔结合同背景中经济实力与地位的差异(通常表现为一方为具有垄断地位的公益企业),也有在定合同中事实上的不平等,如条款由一方预先拟定,另一方要么接受要么走开。应该说,这种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是格式合同产生的直接根源。
  4、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和细节性 。广泛性是指格式合同的使用人是针对不特定多数的相对人发出邀约的,而非针对某一特定相对人。持续性是指格式合同是为就同种或同类情况的反复使用而制定的,并非一次使用便告终结。细节性是指格式合同的要约中一般都包括了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详尽具体,直接可结合实际应用。
  三、对我国格式合同的法理分析
  (1)我国对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制
  为防止合同关系当事人滥用合同自由权利,体现民法的公平、正义精神,我国在借鉴先进国家经验的基础上,首次在1999年颁行的统一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进行了规制。所不同的是,在立法体例上,我国没有采用单行法的形式,而是将有关格式合同的规制纳入合同法总则部分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
  第一,规定格式合同条款使用人的特殊义务。
  首先,在原则上,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在拟定条款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规定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时要合理公正,不得将免责条款强加给对方,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在格式条款内容已经确定使用过程中,使用人要履行两项义务,一是提示义务。即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合同当中限制责任和免除责任的条款,且提示的方式应达到足以引起一般相对人注意的程度;二是说明义务。即如果对方有要求,提供、使用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向对方说明免责和限责条款的含义。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两项义务,没有提示或拒绝说明,这个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直接规定某些条款无效。依合同法的规定,格式合同中的三种条款无效。一是免除故意和重大责任的条款无效,如规定“在承运过程中货物损坏不予赔偿”。二是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无效,如规定“工伤概不负责”。三是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第三,对格式合同的条款理解不一致时,适用特殊解释规则。合同法规定,当使用格式合同方和相对人对某一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受诉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采用不利于使用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那个含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在一个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在两者内容发生不一致时,应当以非格式条款为主。
  (2)我国格式合同在立法上的优点
  应当肯定,合同法的上述内容是根据我国国情,在广泛参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认真地斟酌审查后加以归纳制定出来的,这项制度从无到有本身就是一大进步。它体现了民法的公平性和正义性,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权的切实重视和保障。
  首先,制订了规范的有关格式合同的法律,能够大量节约交易成本和时间。在经济交往频繁、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合同已经成为人们经济往来和工作生活不可缺少的手段。可是争论不休的讨价还价、繁琐的交易手续、纷繁复杂的文本资料已经让广大的当事人不厌其烦。格式合同的出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
  其次,格式合同的规范化使用,有利于事先明确责任和风险分担,引导经营和消费。格式合同的详尽完备,对责任的明确规定,是双方当事人能够预先估计缔约所带来的机遇与风险,慎重合理的选择自己经营、消费的方向,增进了交易安全,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之争。
  第三,制订了明确的格式合同相关法律,有利于国家对其进行管理和控制。格式合同的应用,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国家对市场进行管理和控制的需要。明确完备的合同文本,有利于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指导,也为合同落空或违约时的司法救济提供了明确的书面依据,便于进行责任的划分与法律的运用和评价。
  (3)我国格式合同在立法上的不足
  但是,纵观其全部,我国的格式合同发展无论从体系内容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上均存在缺憾。究其原因,既有立法技术上不应有的疏忽,也有思想上的保守性
  1、 从法律体系和立法内容上看。
  首先,格式合同与传统民法理念相抵触。格式合同中,条款的一方预先拟定,相对人的无协商权利,都和“平等互利”、“契约自由”等传统理念相抵触。双方当事人缔约权力与地位的明显不平等,使得许多学者一度怀疑合同的生命力,甚至认为契约制度已经死亡。应明确的是,格式合同确已给市场经济的自由与平等制造了严重的障碍,其所破坏的不仅仅是民法领域的系列理论,更深层的是人们心中平等自由的基本理念以及对未来活跃和谐的经济秩序的美好憧憬。
  其次,体系不合理,内容过于简单。我国合同法第39条至第 41条三个条文是有关格式合同的规制的,这三个条文被置于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部分,然而其中的内容并非仅涉及格式合同的订立。三个条文中,与合同的订立有关的内容只有第39条,即订立格式合同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40条和第41条则是关于格式合同条款无效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其内容涉及这类合同的效力及发生纠纷时有关机关对格式条款的裁判问题。而关于合同的效力合同法有专章 (第三章 )规定,有关合同的解释也在第八章“其他规定中”。
  如前文所述,格式合同的使用有其积极性,只要其内容公平、风险分担合理,对于双方均无不利。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一方面,市场交易中有大量格式合同在使用,另一方面,合同法的规制内容只有三个条文,过于笼统、原则,难以涵盖格式合同的方方面面。由于条文过于原则,不够具体,出现立法与现实不相协调的矛盾,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实际操作,结果损害的仍然是消费者的利益。
  第三,规制方法单一,不能保护所有消费者的利益。就合同法的规制而言,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对格式合同是否有效、因格式合同引发争议时有认定处理权的机关限于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其中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人民法院。除这两个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和团体无权审查格式合同,更无权解决格式合同纠纷。而且,即使人民法院的处理也仅限于个案处理,结果是维护了个案公平,保护了特定的消费者。这种做法的缺陷在于:其一,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的审查、处理都局限于发生争议后的事后审查,而没有确立事先审查制度。由于没有事先审查制度,仅靠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进行事后救济,这种做法一是力量薄弱,二是事后审查根本无法杜绝格式合同制定时不公平现象的发生,不能防患于未燃。其二,个案处理后,不能阻止使用方继续使用不公平的条款和其他消费者签订合同,一个案件解决了,其他消费者、其他劳动者的权益并未因此得到同样保护。
  2、从实际操作上来看。
  首先,格式合同严重侵害了弱势相对人的利益。相对人面对一方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要么接受,要么走开,在这种处境中,真正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尤其是广大消费者在接受公益事业服务的过程中,更为深切的感受到了这一点。铁道部门的春运提价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证。
  其次,格式合同的长期、过度滥用会对国家的利益造成严重侵害。格式合同的不规范使用,浅层来看,侵犯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经济活动权益与自由,但从长远看,将导致公益部门与普通行业利益获取的严重不均衡,使社会大众因缺乏安全感而对贸易往来丧失信心,进而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与不稳定并最终使国家丧失对行业部门协调发展以及社会各层面利益兼顾的有力控制,造成国家利益不可挽回的损失。
  四.对不足之处的几点完善意见
  一、在完善立法方面:
  1.合理安排体系,调整内容
  为解决上述矛盾,笔者认为鉴于本国实情,虽然目前不一定非要效仿国外制定单行法规范格式合同,但即使将其置于合同法中,也应在体系上安排妥当,内容上做出尽可能详尽的规定。针对格式合同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以在合同法中单列一章加以规范为宜。这样既可避免体系上的杂乱,又具有可操作性。
  2.转变部门立法现状,建立学者专家起草法律的机制。
  在我国格式合同基本上都是由行业部门自己制定的,或者由行业部门提出草案,人大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成为格式合同的内容。这种行业部门立法容易导致不公平已经成为共识,因此建立专家起草法律机制是克服这种弊端的有效方法。这样才能取消行业部门规范本行业格式合同的权利,以达到维护法律的公正目的。
  3.建立预防审查机制
  为了制止和减少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出现使用,在目前条件下,我国有条件也有必要借鉴英国、瑞典的预防性审查制,即设立特定的行政机构,并赋予这些机构对格式合同进行预先审查之权限,使消费者居于主动地位。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事前救济能起到预防作用,切实有效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一旦发生纠纷,再运用司法和仲裁力量进行事后救济,以达到标本兼治之目的。
  二、 在实际操作方面
  1.在垄断性行业中引进竞争机制。
  使用格式合同有很多优点,用格式合同订立合同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好,问题是出在提供格式合同的当事人利用了格式合同的特点,制定了一些不平等条款,并强加给交易方,使自己在得到利益的同时不承担任何风险。制定格式条款者之所以能肆无忌惮地将私利塞入格式合同中,不是格式合同本身有什么魔力,而是格式合同的制定者在经济上具有绝对优势的地位或者从事垄断性行业。因此要克服格式合同的弊端,国家除用法律规范格式合同外,还应该引进竞争机制,打破行业垄断,使他们失去利用格式合同特点谋利的“优势”或“资本”。展开必要的竞争,使那些想利用格式合同特点谋不法之利者,失去市场,失去客户,失去利润,促使他们摆正自己与交易方的位子,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加强对格式合同监管和制裁。
  设制格式合同的当事人均是在经济上具有绝对优势或具有垄断性的经营者,他们地位独特,财大气粗,背景复杂,而交易方往往是弱势群体,其经济条件、专业知识、组织状态等方面无法与格式合同的提供者相提并论。因此对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之处难以抗衡,特别是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艰难条款”更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交易方也难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往往只能是被迫接受,结果或造成交易方利益的损害或造成双方当事人纠纷不断,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国家有关的管理部门应该主动对设制的格式合同,尤其是对涉及国计民生的垄断性行业的格式合同的样本建立备案制,并进行核查、督促他们纠正不公平的条款,对于坚持不公平条款的制定者依法给予必要的制裁,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消费者协会也应积极收集各行业的格式合同进行分析研究,一方面向立法部门和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规范格式合同的立法建议和监管意见,另一方面提醒消费者注意现有各行业格式合同存在的问题和应采取的对策,供广大消费者在签订格式合同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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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远程教育培训组织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做好远程教育培训组织工作的通知

中函校[201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开展乡镇财政干部培训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面向基层的乡镇财政干部培训和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共享培训资源、扩大培训规模、报道培训工作、交流培训经验,实现培训工作信息化管理,财政部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以下简称函校)于9月19日正式开通了财政部函校网站(http://kjhx.mof.gov.cn/)和财政部函校远程教育网站(http://ce.esnai.net/c/hx/)。 现就做好远程教育培训组织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功能

  财政部函校远程教育网站面向乡镇财政干部和培训教师,提供免费培训,以提高乡镇财政干部和培训教师业务能力和素质。

  远程教育网具有在线学习功能,目前课程有两类:一是财政部函校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的课程,通过后期制作后将上传;二是业务进修与能力提升课程。将根据基层财政干部和培训教师的学习需求,不断开发新的课程。

  二、资格认证

  为保证网站访问速度,保证学员在线学习质量和培训资源的合理配置,远程在线学习采用实名注册制。财政部函校根据各地实际需求,按一定比例分配学习注册账号到各省(区、市)财政厅(局),由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再向下安排。学员得到注册号后,可上网注册后选择课程在线学习。培训教师注册验证后可免费下载部分网络课程。

  注册号需求量大的地区,可随时向财政部函校提出追加申请。

  三、组织管理

  各地要做好远程教育培训的组织工作,引导乡镇财政干部利用网站在线学习,将网站作为拓宽视野、提高素质、增长才干的重要手段;引导基层培训教师运用网站提供的教学内容,作为面授教学的有益补充和提高教学质量的有力手段。

  财政部函校将定期向各省(区、市)财政厅(局)通报各地乡镇财政干部及培训教师参加远程教育培训的学习情况,并将对各地的组织情况进行考评。

  附件:注册号分配表(略)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制订的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及脱钩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制订的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及脱钩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107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制订的《吉林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及脱钩改制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九月十五日\

吉林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
社会中介机构及脱钩改制工作方案

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
(2000年9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9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特制订全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及脱钩改制工作方案。

一、清理整顿的目标和范围

(一)清理整顿的目标。

规范经济鉴证类中介市场的资格认定;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中介行业管理体制和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自律性运行机制,依据市场规则进行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依法规范理顺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组织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指导和管理;促进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中介组织。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

清理整顿工作的范围是:与市场经济运行和市场经济活动有着密切关系,对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的,依靠专业知识和技能向社会提供专业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即所有挂靠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以下简称“挂靠单位”)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和相关的行业管理组织。其中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以财务会计相关专业知识为基础的行业;以房地产、工程技术相关专业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和依法律相关知识为基础的行业所属的中介机构。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造价工程师、价格鉴证师、乡镇企业资产评估师、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律师、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版权代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以及从事上述行业业务的其他称谓的专业服务组织。行业管理组织是指上述相关的行业管理协会、公会、管理中心等组织。

对上述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工作,采取上下结合的方式一并进行,一步到位,一次完成。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和期限

(一) 清查登记。由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向所属中介机构发出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及行业管理组织情况调查表,具体填报所属中介机构的名称、执业范围、从业人员数量、执业资格名称、取得程序、考试科目、机构组织形式、设立时间、法律依据、执业规范以及管理机关和行业组织的有关情况等内容。由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在9月20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对地方性的中介资格设立情况进行清理,凡地方设立的涉及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市场准入,一律予以取消。

(二) 分类处理。在清查登记的基础上,按照国办发〔1999〕92号文件要求,先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再进行分类处理。分类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凡职能重叠、业务交叉的中介机构予以合并归类,凡设置不合理、管理混乱的中介机构予以撤销;凡依法设立、定位准确、管理体系健全,运作规范的中介机构及其管理组织予以保留。

(三)归类合并、统一管理。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行业实行“归类合并、统一管理”的要求,根据国家三行业合并的模式,进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评估师协会、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三行业”合并,做到一个协会、一套班子、一套机构,三种资格并存,实行三个行业统一管理。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行业的归类合并或规范管理工作,要按照国务院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的决定进行。

三、脱钩改制的内容和期限

(一)脱钩改制的范围。包括全省所有挂靠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含挂靠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机构、组织)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其中:已实现自收自支的国资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脱钩改制;未实现自收自支,仍依靠财政补贴的国资律师事务所暂不进行脱钩改制。已按有关规定完成脱钩改制或无挂靠单位的中介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二)脱钩的内容。挂靠单位必须与中介机构在人员、财务(包括资金、实物、财产权利等)、业务、名称等方面彻底脱钩。

1.人员脱钩。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由挂靠单位的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变为社会专业服务行业从业者,其人事档案转由所在地县以上(含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有关机构管理。

2.财务脱钩。挂靠单位不再是中介机构的投资者,不再享有所有者权益,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介机构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3.业务脱钩。中介机构不再是挂靠单位的所属机构,与挂靠单位不再有隶属关系,不再承担属于挂靠单位的任何行政职能。政府部门不得为中介机构招揽、指定业务或干预中介机构执业。

4.名称脱钩。中介机构与挂靠单位脱钩后,其名称不得冠有挂靠单位的名称字样或痕迹,未经批准不得冠有“吉林省”等字样,也不得仅以行政区域或地名、资格或职能作为其名称。

(三)改制的组织形式。中介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形式,由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出资发起设立。具体组织形式为:

1.合伙制。由2名以上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合伙发起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按照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对中介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制。由5名以上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中介机构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四)脱钩改制的实施。

1.中介机构的脱钩工作由挂靠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挂靠单位应与中介机构就脱钩工作进行协商,明确脱钩进度,达成脱钩协议,提出脱钩方案。在脱钩过程中,挂靠单位与所属中介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确定中介机构人员安置方案,妥善安置其人员。脱钩方案及脱钩协议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2.挂靠单位应负责组织搞好对其所属中介机构的资产清查、财务审计、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等项工作。进行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的截止日期应作为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的基准日。挂靠单位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出具审计报告。要通过资产清查、财务审计,查清中介机构全部资产状况,清理债权债务,处理财务收支中违法违规的问题。要注意防止借改制之机,弄虚作假,搞虚盈实亏或隐瞒转移财产、收入,变相私分。对历年遗留的应收应付、长期投资、盘盈、盘亏、毁损资产等待处理事项,应认真清理核实,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纳入财务审计程序处理,不得遗留挂帐。

挂靠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时,中介机构要提供真实、合法的会计资料和会计报表;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要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对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挂靠单位的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中介机构的产权界定,认定国有资产,出具有关报告。

4.上述步骤完成后,中介机构凭有效文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的各项终止手续。

5.中介机构的改制工作,由中介机构按照国家和本方案的规定进行。全省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相应政策,如对改制后中介机构应具备的法定条件、注册资本、首席发起人(法定代表人)、发起人(合伙人)、出资人的条件及其产生的程序,改制方案的内容、中介机构改制应报送的材料等,做出明确规定,积极引导,组织实施。

6.中介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改制方案,民主协商改制形式,产生首席发起人、发起人(合伙人)、出资人,制定的章程和出资人协议、合伙人协议,须经出资人大会讨论通过,并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7.中介机构确定了改制方案,并完成了各项相关工作后,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改制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重新设立手续。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中介机构的文件等相关材料应抄送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1份。

(五)脱钩改制期限。中介机构的脱钩工作和改制工作应同步进行。全省所有中介机构应于2000年10月31日前完成脱钩改制,并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将行业的脱钩改制情况报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未完成脱钩改制工作的中介机构,一律停止执业或注销其执业资格。

(六)脱钩改制工作中相关问题的处理。

1.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中介机构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应坚持“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应适当考虑专业人员智力劳动积累形成的资产因素。

对中介机构的国有资产以及挂靠单位过去无偿提供给中介机构使用的国有资产,经挂靠单位与中介机构协商,可以由挂靠单位一次性收回,也可视情况全部或部分以租用或长期借款等形式租借给改制后的中介机构。其中,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的租金应参照当地同类不动产平均租金水平确定;借款利息应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具体由挂靠单位和中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资产处置方案,并签订有关的资产处置协议。

2.人员安置: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基准日前,凡是挂靠单位编制内人员安排到中介机构工作的(包括在中介机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在脱钩改制中,可根据本人意愿和挂靠单位的具体情况,由挂靠单位妥善解决;因挂靠单位机构改革等原因无法安置造成人员下岗的,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并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相应的安置费用。中介机构自行录用(含以挂靠单位名义调入)的人员,一律由中介机构按人事、劳动部门的规定处理;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应予补办。

中介机构在脱钩改制中,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使用原有在编人员;不能安排使用的,要妥善做好安置工作。安置费用和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用原则上从中介机构的资产中解决,不足部分由中介机构与挂靠单位协商解决。

挂靠单位和中介机构确无能力支付下岗人员安置费用和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用的,各有关部门应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妥善解决好下岗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问题。

(七)脱钩改制中有关工作要求。

1.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凡已经纳入脱钩改制范围,尚未开展行业脱钩改制工作的,除未实现自收自支,仍依靠财政补贴的国资律师事务所暂不进行脱钩改制,以及经国务院领导小组确认不列为中介行业的不实行脱钩改制以外,其余均必须严格按要求进行脱钩改制。全省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所属行业的实际情况,做好宣传动员,依照国办发〔2000〕51号文件精神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2.已经按有关规定完成脱钩改制或正在进行脱钩改制以及没有挂靠单位的中介机构,都要按国办发〔2000〕51号文件精神进行规范。同时,对照国办发〔2000〕51号文件精神,对存在的原则性政策差异或相抵触的,应提出规范办法并立即予以纠正。

3.各行业的脱钩改制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即原则上由全国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负责实施,行业规模较小的,也可由全国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具体组织实施;同时,全省各中介行业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要将所属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完成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制定全省中介机构脱钩改制操作程序的规范性意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及监督、检查脱钩改制的进度及政策执行情况,汇总全省中介机构脱钩改制情况,报国务院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规范管理

在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同时,要不断完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行业的法规建设,明确不同中介行业的政府监督或指导部门;统一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形式;依法设立执业资格,实行资格考试制度,明确执业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依法确定政府监督或指导部门、行业管理组织的管理权限和运作模式。

五、组织领导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二)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挂靠单位对收回的国有资产,应严格登记制度和财务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要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挂靠单位要积极引导和推动这项改革工作,确保队伍不散,服务不断,秩序不乱。

(四)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对脱钩改制中介机构的各项申报材料要认真审核,及时审批。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

(五)改制期间,暂停审批设立新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行业管理组织。严禁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通过改制收购或变相收购现有的中介机构。

六、成立办事机构

为加强领导,便于协调,经省政府同意,已成立吉林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在省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省财政厅、体改办、计委、经贸委、监察厅、司法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等部门组成,省政府副秘书长程文贵任组长,省财政厅厅长矫正中、省政府体改办副主任李长太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推动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及对行业协会的合并和归类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协调处理和解决清理整顿及改制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落实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由省财政厅、省政府体改办、省政府法制局、省注协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内设工作组和顾问咨询组。工作组负责落实和处理日常工作,按照领导小组的部署,清理设立的地方性的中介资格,监督检查脱钩改制进度和政策执行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同时搞好调查研究,起草有关规范性意见、方案,提出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确定1名专职联络员,负责与办公室联系。顾问咨询组由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行业执业界的专业人士和法律界人士组成,实行专题会议制度,根据不同阶段的相关问题,向领导小组提供专业和法律等方面的咨询,及对政策意向和建议提出意见。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后勤保障工作由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在省注协办公楼内设专门的办公场所,其经费由省财政厅给予适当资助,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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