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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毒品犯罪中毒品的种类及其危害/乔铁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13:51  浏览:88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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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毒品犯罪中毒品的种类及其危害

乔铁军


  在探究毒品犯罪成因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毒品,如何界定毒品。只有明确了什么是毒品,才可能探究鸦片、海洛因等物质为什么会成为毒品。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毒品并不是指氰化物、砒霜、敌敌畏等能在短时间内直接致人死亡的剧毒品,而是指国家管制的,使用后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囡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今天我们统称为毒品的物质,如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等很多物质最初实际是应用于临床医疗的药品,国外将对这些药品的依赖统称为“药品滥用”,如“海洛因滥用”。在临床实验的过程中逐渐发现了这些药品会使人形成严重的身体和心理依赖性,具备了毒品的特性,各国均先后将这些药品列在禁用之列,我国将滥用这些药品的行为统称为“吸鼻”。
  我国把毒品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两大类。麻醉药品是指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连续使用易生产身体和精神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属于我国麻醉药品管制范围的包括啊片类,可卡因类,可待因类,大麻类和合成麻醉药类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等,共7类118种。精神药品足指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人的|l_I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属于我国精神药品管制范围的包括兴奋剂,抑制剂和致幻剂等,共119种。

(二)毒品的危害

  假如毒品的危害仅仅是给吸食者肉体、精神上造成伤害,那么还只是危害吸毒者本人及其家庭。不幸的事,由吸毒而诱发出各类犯罪,传染艾滋病和性病等恶疾,促使卖淫等丑恶现象蔓延发展,给人类社会制造出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1、毒品对人体的危害

  (1)吸毒对身体的毒性作用:毒性作用是指用药剂量过大或用药时问过长引起的对身体的一种有害作用,通常伴有机体的功能失调和组织病理变化。中毒主要特征有:嗜睡、感觉迟钝、运动失调、幻觉、妄想、定向障碍等。
  (2)戒断反应:是长期吸毒造成的一种严重和具有潜在致命危险的身心损害,通常在突然终止用药或减少用药剂量后发生。许多吸毒者在没有经济来源购毒、’吸毒的情况下,或死于严重的身体成断反应引起的各利,并发症,或山于痛苦难忍而自杀身亡。戒断反应也是吸毒者戒断难的重要原因。
  (3)精神障碍与变念:吸毒所致最突出的精神障碍是幻觉和思维障碍。他们的行为特点围绕毒品转,甚至为吸毒而丧失人性。
  (4)感染性疾病:静脉注射毒品给滥用者带来感染性合并症,最常见的有化脓性感染和乙形肝炎,及令人担忧的艾滋病问题。此外,还损害神经系统、免疫系统,易感染各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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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5年11月14日在马德里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深圳市人大常委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大常委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
深圳市人大常委


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劳务的暂住人员申办劳务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二年”。
二、第十三条增加(四)项:“暂住出租房屋的,应当出具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原第(四)项调整为第(五)项。
三、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固定、合法居所证明,暂住出租房屋的,应当出具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安机关对申办暂住证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给暂住证;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予受理,但应当说明理由。”
五、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为他人代办暂住证件取非法利益的,收缴已办理的暂住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所办暂住证的数量每份三百元对行为人处以罚款;伪造、变造、涂改暂住证件的,没收制作工具和违法所得,按假证的数量每份六百元对行为人处以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第四十三条修改为:“非法查验、扣留、损毁暂住证件,行为人为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行为人为其他人员的,处以三百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依法予以赔偿”。
《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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