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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中的隐藏的公物许可经营问题/刘建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39:37  浏览:81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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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中的隐藏的公物许可经营问题

刘建昆


  近来上海最近频发“钓鱼执法”。一般认为,钓鱼执法与形式侦查上的“警察圈套”类似。诱惑侦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通常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罪诱发型”,而后者即为常说的“警察圈套”。本文并非探讨“警察圈套”的合法性问题,而是侧重于研讨其中隐含的公物利用关系。

  “钓鱼执法”这个法律关系,基于公物法上对营运许可的行政处罚权,而这种行政处罚权又由来源于对车辆的营运许可制度。王名扬先生在介绍法国公产法时说:“和公产的治安管理有密切关系的一个问题,是利用公产进行职业活动问题。例如:利用公共道路进行汽车运输业务和出租汽车业务、利用河流进行拖船业务等。这些活动一方面符合公产的共用使命,另一方面超过一般的正常利用,法国对于这类活动没有统一的管理规则。有的需要事先得到允许,有的只受一般治安警察限制。有的限制使用的企业单位,以保护公物受特许人的利益。”

  实际上,这种立足于公物利用关系的行政许可自我国民国时期就是公物法中传统的内容,民国期间即有基于公物利用法律的行政许可:例如民国十二年(1923年)北洋政府批准成立烟潍汽车公司,发给营业执照,将烟潍路转交于商人运营。1924年,商办“烟潍汽车公司”每年向交通部缴纳路租数万元。而且这种许可制度在目前仍然广泛存在于道路运输领域。

  公物的利用制度,做更为细致的区分,可以分为一般利用、加重的一般利用(沿线交通便利权)、基于公物警察的许可、基于安全警察的许可、公物利用的一般许可、公物利用的特许等多种制度。利用公物进行经营活动的许可,在法国法上的归属是不同的。王名扬先生介绍说:“公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或法规中所制定的管理规则。这些规则有的属于治安警察规则,有的属于公产保护的警察规则。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公产管理的治安警察权力越来越发展。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只要管理规则遵守公产的使用使命,不绝对禁止公众对公产的使用,相对地禁止使用如果符合公共利益,即使没有法律规定也可实行。例如:规定停车的地区、时间,限制某类车辆或船只通行的时间、路线等,都是正当地行使警察权力。”

  尽管基于公物管理权或者公物警察权抑或一般警察权尚有争议,但这种许可管制毕竟是客观存在的。这种许可与公物养护负担的民营化尚有所区别。后者是公物行政机关通过许可将公物养护中的职责转移给民营企业,如我国最新《城市垃圾处理办法》中对于道路清扫企业的许可。但是总起来说这种许可制度与公物法尤其是公物利用法是十分密切的,并且这种利用许可在理论上也存在着随着营运市场化程度的加深而解禁的可能——例如在出租车营运的许可方面已经出现了相应的呼声。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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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禄口国际机场保护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保护办法

政府令第226号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南京禄口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保护,保障机场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场的净空区域保护、规划用地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 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无线电管理、公安、环境保护、农林、水利、气象、市容、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场所在地江宁区、溧水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办法。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民航南京空中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空管中心)依据本办法,负责机场净空保护、规划用地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及其下属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民航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机场净空区域保护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民航技术标准规定的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要求划定,用于保证民用航空器在机场起飞和降落安全的空间范围,包括江宁区禄口、横溪、陶吴、周岗、小丹阳和溧水县柘塘等六个乡镇的部分地区。
 
 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民航技术标准绘制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经民航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必须按照规定向市或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或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审核其是否符合机场净空保护的要求。可能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征求意见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市或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时,应要求其产权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同时向机场管理机构提供必要资料。

 第七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超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以及其他设施;
 (五)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杆、垃圾等物质;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七)侵占、破坏机场排水沟渠或对机场周边水利设施改造不当而影响机场排水、防洪;
 (八)其他影响机场净空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 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前,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机场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确实无法清除且经采取有效措施后不至危及飞行安全,并经机场管理机构认可允许保留的,其产权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无条件清除。

 第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机场的净空状况,发现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或其他障碍物体时,应立即通报市或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驱赶或其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阻扰。

  第十一条 在机场跑道两侧和两端各8公里范围内不得设置露天垃圾场。

 第十二条 在机场跑道两侧1公里和两端2公里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 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灯光使用的植物;
 (二) 修建动物养殖场、鱼塘;
 (三) 放飞风筝,燃放烟花。

 第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同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划定机场噪声影响范围并实施噪声监测,控制航空器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在机场噪声影响范围内,严格限制新建对噪声敏感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经批准在机场噪声影响范围内建设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用途对噪声的敏感程度采取减轻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十四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毗邻地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必须经市气象主管部门会同空管中心批准并确定施放范围。
 升放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生非正常运行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升放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刻报告市气象主管部门和空管中心。


  第三章 机场规划用地保护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机场规划用地保护范围,是指由机场管理机构根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划定,预留作为机场远期发展所需的用地保护范围。

 第十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场规划用地保护范围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统一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机场总体规划以及净空保护要求对规划用地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在审批前应当先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场规划用地保护范围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机场总体规划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当立即通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四章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机场及其周围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以外设置的各类与无线电有关的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执行,其产生的电磁辐射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构成干扰。

 第十九条 在机场及其周围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设置各类与无线电有关的设施应先书面征得空管中心的同意后,再报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凡需新建、扩建或改建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条 以机场塔台为中心,半径6公里范围内不得设置1KW以上的调频广播电台以及其他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机场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以天线为中心800米范围内修建或设置影响其正常工作的铁路、二级以上公路、110KV以上架空高压输电线、产生有源干扰的电气设施、金属结构建筑物以及仰角超过规定要求的建筑物、架空金属线缆、金属栅栏、树木等。

  第二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严格管理,保证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空管中心应当对机场电磁环境进行监控,发现对民用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干扰的现象,应及时通报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并配合其迅速采取措施,查明干扰源,责令使用者立即排除干扰或停止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未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核发有关规划批准文件的,由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清除。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施放气球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改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清除。

  第二十八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未征求空管中心意见核发有关批准文件的,由上级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空管中心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市相关管理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市相关管理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区(县)有关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处理违法行为。情况紧急的,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置违法活动。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论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

内容提要
在公司治理中,供应商、消费者和劳动者等利益相关者等都是以债权人身份参与公司治理的,因此,如何保护债权人,平衡债权人与股东的利益是公司法的一个重大课题。现代公司制度赋予股东有限责任保护是生产社会化的必然选择。而股东受有限责任保护,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存在固有缺陷及局限性,有限责任不可避免会被滥用。债权人与股东利益冲突就集中表现在公司控制股东利用有限责任的保护,滥用控制权,转嫁公司经营风险和成本的问题上。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因为各国公司治理的制度环境不同,解决这一问题的制度安排与选择也就不同,排除或限制股东有限责任的适用并不是解决控制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唯一手段。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范围和条件取决于合同与公司立法等事前制度安排的完备性程度,其本质上是要克服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固有的缺陷,解决事前防范机制的不完备性,通过排除或限制有限责任对控制股东的适用,追究滥用有限责任的控制股东的民事责任,为因控制股东滥用有限责任而受到损害的债权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法律效力来看,它并不影响公司法人格地位,也不影响其他股东依照公司法享有的有限责任。因此,从其本质内涵上来说,美国“揭穿公司面纱”、德国“直索责任”和日本“公司法人格否认”等概念都不能准确表达其本质含义,容易引起误导。
在司法实践中,在维护股东有限责任价值与保护债权人权益之间如何掌握一个最佳平衡点,兼顾效率与公平,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存在各种各样的学说,实践中的做法也有很大不同。如美国“揭穿公司面纱”理论有工具说、替身说、欺诈说、代理说、企业整体说等学说;德国“直索责任”理论有主观滥用说、客观滥用说和法律规定适用说;日本“法人格否认”理论有中义说、狭义说和广义说。尽管其理论依据及适用的范围与条件有些不同,但本质上这些制度都是限制或排除有限责任的适用,追究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责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英国则把法律调节的重心放到董事身上,通过加强董事责任防止有限责任被滥用。从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条件看,控制股东是被追索对象,判断是否是控制股东有两种途径,一是从股权结构,二是从股东对公司的影响力;保护对象是债权人;客观要件是控制股东有滥用有限责任的行为并造成公司部分或全部丧失偿债能力;主观要件争论焦点在于对欺诈或恶意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因果关系上要求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和债权人损害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集团公司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普遍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出于战略统一安排的需要,控股公司之间经常性通过关联交易安排在集团内部进行资产和利润转移,调节资源的分配。集团公司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为公司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提供极大的便利,这就给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因此,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在集团公司越来越多被广泛地用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学界有人提出“企业说”,主张将集团公司看成是单一的法人,将集团公司子公司与关联公司债权债务合并到集团公司进行处理,排除或限制有限责任对控股公司的适用。目前,这一主张已被有些国家在司法实践和立法中所接收。
长期以来公司被看作是为股东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社团组织,在公司治理中,消费者和劳动者以及社会公众被排除在外。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公司越来越多被看作是一个高度社会化的组织,其存在与发展关系到消费者、劳动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他们作为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越来越多地受到强调。在这种背景下,当消费者、劳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为控制股东滥用其对公司控制权而受到侵害时,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也就越来越多被用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国外的发展趋势来看,与公司供应商或贷款人等自愿债权人相比较,在保护消费者、劳动者和社会公众上,法院在适用股东有限责任例外上更为严格。
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确立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由于公司文化基础薄弱,投资者保护、债权保护法律制度不健全,公司治理水平低,加之我国大多数公司都是国有股一股独大,股东有限责任滥用现象因此而日渐增多,集中体现在逃废债现象上。在打击逃废债的过程中,我国也逐渐确立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制度,但远不够完善,需要在公司治理整体框架中进一步完善。要解决一问题,充分发挥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价值,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和投资环境,有必要借鉴国外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制度方面积累起来的宝贵经验和好的做法,将其纳入公司立法,并明确规定其适用的范围和条件。

Abstract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providers, consumers and employee all participate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the name of creditors, how to protect the creditors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task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The conflicts between shareholders and creditors concentrate on the abuse of limited liability by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For this purpose,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such as the United States, Germany and Japan create some institutions to solve this problem. The application scope and conditions of “lifting the corporate veil” in the United States, “direct claim against the shareholder” in Germany and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in Japan are different, but they have the same effect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tecting the interests of creditors, depriving shareholders of the protection of limited liability of shareholders in nature.
Exceptional application of limited liability of shareholders is not the only choice to protect the creditors from the abuse of limited liability of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there are many substitutes, which have the same functions. Different countries have different choices, which depend on the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The essence lies in the need to balance interest of the creditors and shareholders. Deprive th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of the protection of limited liability do not affect other shareholders the status of corporate and other shareholders’ right of limited liability.
Group companies are the common corporate structure of big companies. Controlling companies often require the subsidiary companies behave in conform to the strategy of group companies. These often cause subsidiary companies being unable to pay their debt. So depriving the protection of limited liability of controlling companies is the best way to protect the creditors.
It has been universally accepted that consumers, employee and the public are the stakeholders of corporations. They often become victims of abuse of limited liability of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Corporate governance should not neglect their interest. Recently, exceptional application of limited liability of shareholders are more and more be used to protect the consumers, employee and the public.
In our countries, more and more limited liability corporation come into being, abusing limited liability became more and more serious. More and mor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abuse limited liability to escape their obligation and liability (taofeizhai) owned to banks. In the process of crack down the taofeizhai, courts developed the rule of exceptional application of limited liability of shareholders, but they are far from perfect, need further improving under the fram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We can use the good foreign experiences to improve this institution, specify the application scope and conditions.






















目 录

一、 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概述……………………………………页
(一)股东有限责任的价值……………………………………………页
(二)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本质内涵……………………………页

二、 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法理基础……………………………页
(一)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局限性……………………………页
(二)事前防范机制¾¾合约及法律的不完备性
(三)兼顾效率与公平的事后救济机制………………………………页

三、有关国家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比较…………………………页(一)有关国家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基本观点的比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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