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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探讨/倪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51:30  浏览:88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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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探讨

倪 毅


[内容摘要] 本文分析了公司治理结构的科学涵义、当前我国公司治理立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几点思考,同时也指出只有建立和完善附合我国国情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保障其有效运行,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才能真正建立和顺利施行。
关键词:公司 治理结构 探讨

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度的核心,公司法规范的重点。我们之所以把公司制视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代名词,关键就在于公司的现代治理结构,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之间的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平衡公司内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并在组织制度上最大程度的保证公司的行为理性,避免或减少独断专行的决策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几年的实践表明,企业的公司制实行,最重要的环节是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是解决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因此,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处理好作为委托人的股东会的代表董事会与作为代理人的经理之间的关系问题。所以只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起来并有效运行,现代企业制度才能真正建立起来。现就公司治理结构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解释
公司治理结构应包括公司治理制度和公司治理机制两部分。
公司治理制度主要是关于投资者与经营者、经营者与管理者之间委托与控制、评价与监督、激励与约束的公司运行制度,即投资者(所有者) 如何通过立法或法律的形式将自己的资产委托给公司董事会,采取何种途径对公司董事会及其管理层进行控制,如何对经营、管理者经营及业绩进行评价与监督,如何实现对经营者、管理者以及他们之间进行约束和激励的制度安排。它主要包括: (1)治理主体,即谁参与治理。企业治理主体是利益相关者,即与企业公司生死共存亡的个人和团体,如股东、经营者、雇员(工人)和债权人等。(2)治理的客体。治理的一般客体是利益相关者的权责利关系,具体来说是指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以及对经营者的约束和激励问题。(3)治理的手段,主要是法治手段。法治是公司治理的基础。
公司治理机制是指在公司治理结构配置完备的基础上,如何进行运作、运行及相互协调的动态过程。公司治理机制包括公司治理机制所实现的目标、要求和运行模式。公司治理机制实现的目标与公司治理结构配置的目的应是一致的。公司治理机制的目标就是通过促进利益各方(股东、管理层、雇员、债权人等)相互协作,实现利益各方的激励和相容,以达到保护股东的利益及相关利害者利益,保证公司经营目标有效实现。其要求:一是公开;二是公平;三是诚信;四是合法;五是有效。公开、公平、诚信、合法、有效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法律缺陷
(一)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立法现状
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公司法》仅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了规定。此后,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先后对《公司法》进行了部分修改。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以及监事会构成的,按照权力机构、业务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权力分立和制衡体制建立的制度体系。尽管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除了遵循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阶层的权力制约关系外,还对职工参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进行了“例外”规定,但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公司法》在架构公司治理结构时,在很大程度上受着股东本位理念的影响。
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 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2002年1月7日,中国证监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规定。尽管该准则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有着积极意义,但准则在性质上仅为行政规章,此外,在适用范围上也只限于上市公司。
《公司法》对我国公司内部治理进行了一定的规定,就外部治理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了一定程度的规定。但整体而言,我国有关调整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规范显得十分薄弱。
(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法律缺陷
《公司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定公司事项的法律,对我国恢复建立公司制度,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毫无疑问,有着重要作用,其意义应该充分肯定。由于我国公司实践起步较晚、公司法理论研究薄弱、加之《公司法》起草时间仓促等原因,因而《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如下:
1、股权结构不合理,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制度失衡。
《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股权仍由政府持有,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占了全部股权的绝大部分,第二大股东的持股量与第一大股东相差悬殊,有国家背景的董事在董事会中占绝对优势。按照《公司法》的上述的规定,中小股东难以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实施有效治理,从而导致中小股东对公司的治理缺乏足够兴趣。股权高度集中不仅造成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而且导致治理效率低下。
2、股东大会会议制度存在瑕疵。
股东大会是股东直接对公司进行治理的场所,是其行使股东权的表现。《公司法》对股东大会会议制度尽管作了规定,但在设计上不利于中小股东的保护。《公司法》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东会议的形式主要有两种:普通股东会议与非常股东会议。《公司法》的上述法条是对非常股东会议的召集请求权的规定,但是,上述法律规范对享有请求权的股东资格、请求权的方式及请求权被拒绝后的补救程序等等均未进行规定,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中小股东很难运用上述公司法规范召集非常股东会议。
3、董事会与执行层之间关系不顺,董事会与经理之间无法形成有效制约监督机制。
现代企业中,股东除保留剩余索取权和少数几项最终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思考的决策权外,已将多项决策权授予董事会行使,从法律层面而言,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股东为委托人,董事为代理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成员本着股东的利益最大化、诚信、勤勉工作的原则,就公司重大事务作出独立于管理层的客观判断,对公司经营进行战略指导和对经理层保持有效监督。《公司法》第115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由于《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往往出现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现象,或者出现董事会与执行层高度重合,导致“内部人控制”,董事会与执行层之间应当具备的制约、监督关系很难理顺。
4、对董事会成员的任职条件及监督机制缺乏足够明确规定。
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处于关键性位置。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关系属委托代理关系,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维护很大部分取决于董事的尽职行为。可是,《公司法》对董事的任职条件却无明确性的规定,未规定专职董事须为股东、须持有一定量的公司股份。由于《公司法》未将董事利益与公司利益紧密挂钩,公司实际动作中出现,对公司不持有股权的董事在职务中缺乏足够的利益驱动力, 导致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大为降低。此外, 由于《公司法》对董事的监督机制规定不明确,对于董事在执行其职务中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公司股东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进行补救。
5、对监事会制度的设定缺乏操作性。
尽管《公司法》对监事会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法律规范过于概括,缺乏操作性,致使监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处境尴尬。如监事会虽有财务监督权,但无业务监督权;虽有事后监督权,但无事前、事中监督权。与设计监事会的初衷比较,《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职权显然不完整,从而导致所应监督的事项难以落实。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有权纠正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权提议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当监事的纠正行为与提议行为不能实现时,如何进行有效的补救,《公司法》未作进一步的规定。
三、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几点思考
我国公司治理模式属于内部人治理模式,外部人治理模式在我国受到限制,但外部人模式的合理因素,我们应该借鉴。目前,我国建立产权交易市场的条件已经成熟,因此,在公司治理模式上我们应该采取折衷方式,将内部人治理模式与外部人治理模式进行选择的同时,还应考虑当前国际有关公司治理的新的情况,借鉴其合理的因素,不断加以完善。
第一,必须确保所有者到位。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首先要使所有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到位,真正使所有者能够有效的行使对公司的最终控制权。具体而言, (1)要确保所有者代表在公司中行使所有者的权利。(2) 加快股权结构多元化改造步伐。使各产权代表人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达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实现对公司控制的目的。
第二,明确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保障股东权利行使到位。公司治理结构要求必须保护股东权益,而股东权益的保护要求股东能够通过公司治理有效的行使对公司的控制权。虽然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股东会往往流于形式。为更好的解决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避免多数股东以及董事会垄断股东会,保护少数或小股东的权利,建议赋予股东以提案权。为提高股东监督权的实际效果,从法律上要明确规定并切实保障所有股东均真正享有知情权、查阅帐薄权这两项重要权利。同时,还要从法律上完善股东的质询权运作机制,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请求董事会或监事会对会议事项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及对公司日常活动进行质询的权利,并从法律上规定董事、监事附有书面说明的义务。
第三,健全董事会制度。为使董事会更好地发挥职能,建议进一步明确董事会与经理之间的权限。削减经理的权限,增强董事会的权限。明确规定董事会具有监督业务的权利。建议在董事会内部分离执行职能与监督职能。借鉴国外经验,依法将董事会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两部分。内部董事是公司的专职董事,具体负责业务执行,外部董事是兼职董事,为银行、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负责监督业务执行情况。由于外部董事负有监督职责,为更好地使其履行职责,应出台或修改《公司法》对外部董事资格的规定,如必须是某一方面的专家或就任前与公司没有利害关系等。同时对经理兼任董事作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以防不当利用。
第四,扩大监事会的监督职权,强化监事的监督意识,更好地发挥监事的监督作用。《公司法》应当细化监事会组成人员的选任条件,建议从有效发挥监督权能的角度来考量,一是监事会组成人员要专业化。只有做到专业化,才能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监事会成员主要应由懂法律、会计、审计的专业人员担任。增加外部监事的规定,从法律上规定外部监事的数量或在监事会中的比例。二是在职权上增加规定监事享有:听取董事报告权;每个监事独立行使监督权;调查权,即监事可随时检查公司财务和营业报告,调查公司的业务及财产状况;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遭到拒绝后,可规定监事会可在60 天期间届满后自行召集会议;监事可以代表公司起诉违法的董事、经理。三是严格监事监督责任。规定监事疏于履行监督职责或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要给予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加强重大利害相关者??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力度。公司利害相关者除股东以外,还包括公司的职工、债权人、供应商、顾客以及社会等。其中,公司的职工是最重要的利害相关者。公司职工虽然没有对公司投入物资资本,但只要他们的人力资本具有一定程度的专用性,那就意味着他们对公司有长期投入,并承担着投入的风险,因此,公司经理层也要对他们负责。
第六,正确处理企业普遍存在的“新老三会”关系。“新老三会”的矛盾,是当前按照《公司法》要求进行公司制改造过程中不少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老三会”即党委会、职代会、工会,是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而设立的国有企业组织制度,“新三会”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是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公司组织制度。公司制改造以后,“新老三会”机构交叉重叠,产生矛盾和冲突。要解决这个问题应当除在法律上规定职工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资格外,主要是妥善处理好党组织与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之间的关系。虽然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9条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这一规定反映了企业党建工作的基本要求,但本人觉得仍过于原则。新形势下党组织在企业中要重新定位,特别是在国有(含控股)公司企业中,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并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在企业中得到有效的落实,同时又要符合公司治理要求,不干预企业经营,协调好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总经理之间的关系。还应当通过立法努力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保证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体制和机制,使党的建设在企业中更具活力和生命力,也充分体现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七,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树立良好的法治观念,以期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依法管理水平。依法治国的过程就是使全社会形成法律秩序的过程。历史证明,单纯依靠法律和国家的强制力推行法律,国家和法律都是短命的。同样公司企业法律的实施也是如此,只有广大经营管理人员真正理解法律所体现的价值观,理解法律在保护主体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秩序中的作用,才会有守法和法律监督的自觉性。同时,只有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充分了解法律规范的内容,经营管理人员才有可能正确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才能提高依法管理经营公司企业的水平和能力。
第八,加强执法力度,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建立规范有效的市场秩序,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

[1]崔勤之.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法理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2.
[2]王治宇,吕来明.新编公司法教程.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5.
[3]雷涵.我国公司法人机关权力制衡机制的公司法完善.法律科学,1997,6.
[4]万翮.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思考.企业经济,2002,12.
[5]仇澄.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思考.苏州丝绸工学院学报.2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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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5]第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名司(厅、局、室)直属单位:
为有效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应急管理能力和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做到有力、有序、有效地做好高致禽流感疫情期间禽类市场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维护市场稳定、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防控禽流感工作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调整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成员》,现予发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严格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市场防控高病性禽流感指挥工作机构,完善应急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禽流感疫情市场防控监管体系,全面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防控禽流感疫情的能力和水平。各地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指挥工作机构、开展市场防控工作等情况,请及时上报总局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
附件1:《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附件2:国家工商总局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名单(略)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有效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应急管理能力和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禽流感)疫情期间禽类市场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禽类市场交易安全有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工商办字[2005]第86号),制定本预案。
  (二)方针
  防治禽流感遵循“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指导方针。
  (三)应急级别
  根据《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国办发[2004]12号)规定的禽流感疫情级别,市场防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分为三级。分级标准如下:
  1、一级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
  发生一级禽流感疫情,启动一级应急预案,实施一级应急响应。
  2、二级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
  发生二级禽流感疫情,启动二级应急预案,实施二级应急响应。
  3、三级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
  发生三级禽流感疫情,视疫情情形,启动三级应急预案,实施三级应急响应。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市场防控应急指挥部
  由总局组成市场防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及其级别,对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防控禽流感工作进行领导和指挥。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办公厅、市场规范管理司、公平交易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宣传中心、信息中心等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
  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研究禽流感疫情有关情况,制定市场防控应急管理措施,指挥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时、稳妥地开展市场防控禽流感工作。
  2、市场防控应急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下设市场防控禽流感应急办公室。由应急指挥部指定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负责人组建。主要职责如下:
  (1)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负责落实应急指挥部指示和部署的具体工作;
  (2)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搜集和情况汇总,并及时呈报应急指挥部;
  (3)针对预案规定的情形,做好市场防控禽流感预警工作。
  (二)部门职责分工
  1、市场规范管理司
  调查禽流感疫情情况,研究市场防控禽流感疫情应急管理措施,指导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防控禽流感工作,检查地方市场防控禽流感工作情况,协调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防疫防控工作。
  2、办公厅
  承担文字材料的综合工作。将各部门提供的素材资料综合整理后反馈给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按有关要求和途径上报上级领导机关。
  3、公平交易局
  负责组织、指导查处疫情期间发生的违法经营染疫禽类产品和防疫疫苗、物品、物资的恶性案件和跨省的大要案件。
  4、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对从事禽类产品经营的市场主体执行禽类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12315行政执法网络有关举报违法经营禽类产品信息的调查、核实、查处工作;加大禽类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力度,保障禽类产品交易安全。
  5、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积极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宣传防控禽流感知识和办法,提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落实防控禽流感责任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宣传中心
  负责市场防控禽流感疫情情况、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7、信息中心
  负责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网络的技术维护,为禽流感疫情信息传递提供专用信息通道,保障应急响应期间信息网络畅通稳定。
  (三)组织运行体系
  市场防控禽流感疫情,坚持统一指挥、属地监管、分级管理、上下联动、快速反应的原则。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与总局预案相适应的市场防控禽流感应急预案,一旦出现疫情,要按照预案程序迅速建立指挥机构,接受总局及上级机关的指挥和部署,实现应急联动。
  1、总局内部运行机制
  对禽流感疫情,总局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主要步骤包括:
  (1)信息核实汇总。接到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国内发生禽流感疫情通报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本辖区发生禽流感疫情报告后,市场规范管理司要立即核实,迅速呈报应急指挥部。
  (2)决定启动预案。应急指挥部接到有关禽流感疫情的呈报后,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指定相关司局组建应急指挥部,处理市场防控等工作。
  (3)制定应急措施。应急指挥部要立即成立市场防控禽流感应急办公室。应急办公室要积极做好落实工作,指导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市场防控禽流感工作。
  (4)应急处理报告。应急办公室应将市场防控情况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应急状态解除后,要及时总结,形成应急处理报告,以书面形式呈报总局党组。
  2、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运行体系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设立应急组织机构,领导和指挥本地市场防控禽流感工作。
  本地区发生禽流感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总局和各自的预案程序,迅速建立应急指挥部,根据疫情威胁和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三、信息监测
  (一)信息来源与分析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疫情信息沟通机制,及时了解有关国内和国外禽流感疫情信息,研究分析疫情发展变化趋势,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二)突发疫情发生报告
  对本地区出现的禽流感疫情,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预案规定的时限,及时上报总局应急办公室。
  1、一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在6小时内上报总局应急办公室;突发疫情所在地市县工商局可直接上报总局应急办公室。
  2、二级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在12小时内上报总局应急办公室。
  3、三级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总局应急办公室。
  (三)应急处理情况报告
  事发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应急处理情况,须按照规定时限,上报总局应急办公室。
  1、一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其处理情况须一日一报,有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时上报;应急状态解除后一周内要形成完整报告上报总局应急办公室。发生人感染禽流感地区,须坚持每日报告辖区市场监管情况;尚未出现人感染禽流感的地区,要实行“零报告”制度,每日报送辖区情况;一旦出现人感染禽流感病例,须在6小时内上报总局应急办公室。
  2、二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其处理情况至少三日一报;应急状态解除后一周内要形成完整报告上报总局应急办公室。
  3、三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其处理情况至少一周一报;应急状态解除后一周内要形成完整报告上报总局应急办公室。
  四、预警预防
  (一)总局预警
  总局根据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有关禽流感疫情信息情况通报,对市场监管需要提前做好的应对准备和预防工作,以紧急通知或明传电报形式发布预警。
  (二)各地预警
  各地应根据本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有关禽流感疫情信息通报,对市场监管需要提前做好的应对准备和预防工作,发布预警。
  (三)预警级别
  按照禽流感疫情可能发生的紧急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三级。分级标准如下:
  1、一级预警:国内发生二级禽流感疫情。
  2、二级预警:春冬季节,候鸟从已发生严重禽流感疫情的国家迁徙到我境内栖息或途经我国,有可能在我境内发病或传染病毒;国内发生三级禽流感疫情。
  3、三级预警:适用于禽流感病毒进入易发、高发期,有可能出现市场交易潜伏染疫禽类产品情况;我国周边国家发生禽流感疫情,染疫禽类产品有可能通过边境市场交易将病毒传染到我国境内。
  五、应急响应
  (一)一级应急响应
  1、总局应急响应
  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一级预案。总局分管局长任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各有关司局作为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部应在12小时内,召开有关司局参加的指挥部会议,迅速制定具体措施,并下发各地工商局,指导全系统做好紧急应对工作。对疫情严重,可能引起较大市场波动的地区,总局要分批派出督查组,会同当地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做好市场监管和社会稳定工作。
  2、疫区应急响应
  (1)快速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关键防控措施,迅速开展市场防控应急监管。
  (2)迅速关闭疫点及其周围三公里内禽类交易市场,关闭疫区周围10公里范围内的活禽市场。
  (3)对禽类产品交易市场和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清除可能导致市场传播禽流感的隐患。
  (4)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特别加强对疫区与非疫区结合部市场、边境禽类贸易市场、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的巡查,对禽类市场交易活动全过程实施严密监管,严防疫区禽类及其产品和病死禽类流入市场;对不符合禽畜及其产品经营条件的,一律责令停业整顿。
  (5)严厉打击非法交易染疫禽类产品、病死禽类和未检疫禽类产品的行为;从重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疫苗和相关防疫物品、物资及借机哄抬物价、扰乱市场和流通秩序的行为。
  (6)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强化对经营者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等制度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无合法票证产品进入市场;实施禽类产品“挂牌经营”管理制度,要求市场内禽类产品经营者挂牌经营,标明禽类产品生产地、动物检验检疫证明及销售承诺等内容。
  (7)落实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防控禽流感传播的责任。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通过责任书形式详细落实市场开办单位防控禽流感责任和责任追究办法,并指导市场开办单位与场内经营者逐一签订责任书,明确场内经营者具体责任和责任追究办法。
  (8)加强对鸟类及其产品市场的监管力度。与有关部门积极联系配合,落实措施,把好市场准入关,防止鸟类及其产品通过市场传播禽流感。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经营鸟类及其产品行为,对交易染疫鸟类造成禽流感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非疫区应急响应
  非疫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抓好市场防疫的各项准备工作,完善应急预案,严密监视禽类市场及其产品交易动向,及时做出预警;全面清理检查市场,防止疫区活禽及其产品流入本地市场。要重点加强对疫区周边区域、重点产区交易市场的巡查。大中城市及其郊区、边境地区、曾经发生过疫情的地区、候鸟栖息地地区、养殖大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禽类市场交易活动全过程实施严密监管,严防染疫禽类产品流入市场。
  4、应急保障。
  (1)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一级预案启动期间,总局应急指挥部所有人员、相关司局的有关人员,以及相关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和主管副局长手机保证24小时开通,严禁关机或不应答。
  (2)做好值班和备勤工作。
  总局机关保证有专人值班,各地随时向总局报告疫情发展情况和市场监管状况,总局开通的专用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接听。相关司局处级以上干部工作日要全部在岗,休息日50%以上的干部备勤,手机保证24小时开通,严禁关机或不应答,遇到紧急情况,相关人员保证2小时内完成集结。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设立专用电话,确定专人值班,及时上报最新情况,接收上级的相关指示。地市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日需全员在岗,不得擅自离岗;休息日70%以上的干部备勤,出现紧急情况,须在2小时内能够集结30人以上,并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做出应急处理。
  (3)物资保障。
  一级应急响应期间,防控设施、装备、应急物资要确保正常,包括执法车辆、通讯设备、检测设备在内的相关物资、设备要随时处于备用状态,做到随时应急,随时使用。
  (二)二级应急响应
  1、总局应急响应
  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二级预案。并依照职责分工,指定有关业务司局组建应急指挥部,确定相关司局负责人任总指挥。
  应急指挥部应在24小时内制定应对措施,并通过文件形式下发有关地区。对可能引发连锁疫情的,总局应迅速通知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时做好应对工作。
  对出现重大疫情的地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派出工作组,调查了解情况,指导地方做好防控工作。
  对发生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制售假冒伪劣防疫疫苗、防疫物品和物资的恶性案件,应急指挥部应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实地调查。事发地所在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管局长要亲自带队实地调查,限期查清案件事实,摸清案件发生根源,依法查处,消除影响,并迅速将查处情况报告总局。
  2、地方应急响应
  发生疫情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一级应急响应规定的要求,落实关键防控措施,实施一级应急保障。
  未发生疫情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变化情况,完善应急预案,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做出预警,对市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消除疫情隐患。大中城市、边境地区、候鸟栖息地地区、发生过疫情的地区、养殖大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禽类市场交易活动(包括鸟类市场交易活动)的监控,防止染疫禽类产品流入市场;严厉打击非法销售疫区禽类及其产品的不法行为,保证禽类产品质量安全。
  (三)三级应急响应
  1、总局应急响应
  由应急指挥部根据疫情情况,宣布启动三级预案,指定专门司局负责处理。由相关司局组建应急办公室,不再组建应急指挥部。
  对出现重大疫情的地区,应急办公室应及时派出工作组,调查了解情况,指导地方做好防控工作。
  对发生重大制售假冒伪劣防疫疫苗、防疫物品和物资的案件,应急办公室应及时派出工作组前往事发地点实地调查,并会同事发地所在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从重从快查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及时将查处情况报告总局。
  2、地方应急响应
  发生疫情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一级应急响应的要求,落实关键防控措施,实施一级应急保障。
  未发生疫情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变化情况,完善应急预案,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时做出预警,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疫情隐患。大中城市、边境地区、候鸟栖息地地区、发生过疫情的地区、养殖大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禽类交易市场(包括鸟类交易市场)进行重点巡查,严厉打击非法销售疫区禽类及其产品的不法行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六、宣传引导
  应急响应期间,特别重要信息发布要经总局应急指挥部审批,统一口径,统一发布。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遵守禽流感疫情信息发布工作纪律要求,不得对外发布有关禽流感疫情信息。要通过市场渠道积极做好禽流感防治科普知识宣传工作,使经营者、消费者了解禽流感传播的特点和预防知识,增强科学防范意识,提高防范保护能力,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市场防控工作。
  七、后期处置
  (一)应急结束
  禽流感疫情得以控制后,由总局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二)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疫情发生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禽流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评估。内容包括市场防控基本情况、市场防控组织体系建设、应急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并形成文字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总局应急办公室。同时,要及时查找工作漏洞,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切实完善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市场防控应对能力。总局汇总各方面情况后,形成专项报告,上报国务院。
  (三)责任追究和奖励
  1、严格追究信息瞒报、迟报、漏报责任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市场发生疫情信息瞒报、缓报、谎报的,要依法给予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2、严格追究相关人员“不作为”责任。对未按照总局及当地政府应急预案要求履行职责,推诿扯皮,严重损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形象,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严格追究工作不力干部的责任。对因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禽流感通过市场渠道传播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本预案的框架和内容,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市场防控禽流感应急预案。地市和县级工商局制定的市场防控禽流感应急预案,报上级机关备案;省级工商局制定的市场防控禽流感应急预案,报总局应急办公室备案。
  总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全面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应急管理能力
  (二)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和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负责对本预案进行解释。
  (三)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委“十五”期间经济工作规划》的通知

国家民委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委“十五”期间经济工作规划》的通知
(2002年6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委属各单位:
《全国民委“十五”期间经济工作规划》经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并经国家民委党组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全国民委“十五”期间经济工作规划》


一、序言
二十一世纪初的五至十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随着国民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面临着历史性的挑战和发展机遇。全国民委经济工作必须适应新的形势,把握机遇,准确定位,开拓进取,迎接挑战,顺应深化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进步。为促进民委经济工作的健康发展,增强计划性、前瞻性、科学性,统一认识,明确任务,振奋精神,共同奋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国务院赋予国家民委的职能,并结合政府机关转变职能的要求,特制订《全国民委“十五”期间经济工作规划》。


二、“九五”的回顾与总结
“九五”期间,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民族地区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措施,带领各族干部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克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的不利影响,经过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取得前所未有的巨大成绩。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为实施“十五”计划、开始迈向第三步战略目标奠定了良好基础。
全国民委经济工作成效显著,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一是参与宏观政策的制定取得突破性进展。积极参与“十五”计划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针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建言献策。响应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提出并促成将内蒙古和广西两个自治区列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范围,湘西、恩施、延边三个自治州享受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有关省区相继研究出台了本省区少数民族发展规划或相应政策。二是倡议发起兴边富民行动,并在9个边境省区的17个县(旗)先行试点,成效明显。三是促进民族地区扶贫攻坚取得新的成果,少数民族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定点扶贫成效显著。四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的优惠政策。五是借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开展西部生态环境建设之机,提出牧区草原保护、建设、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和召开“全国牧区工作会议”建议。六是提出支持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建议。七是推进民族地区科技进步和少数民族科普工作,推广电脑农业。八是各地民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开拓性地开展民族经济工作,取得了宝贵的经验,并不断开拓新的领域。这些成绩的取得,体现了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顺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反映了广大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迫切要求和愿望,是党中央正确决策和部署的结果,是各级民族工作部门锐意进取、团结奋斗的结果。
回顾“九五”,现阶段我国民族问题,仍然比较集中地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上。民族地区的发展与沿海地区还有着相当大的差距。农牧民收入增长缓慢,还有相当一部分贫困人口没有解决温饱。民族政策的制定和调整面临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挑战,许多政策不能落实,甚至落空。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民族经济工作机制需要不断创新,经济工作方法、手段需要变革,资金投入渠道需要进一步拓宽。这些问题,需要在新的时期着力解决。


三、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
“十五”时期民委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大力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方针、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推动民族地区发展,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水平为目的,坚持改革开放、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认清形势,转变思路,坚定信心,团结奋斗,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
“十五”时期民委经济工作总的要求是,以大力促进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为目的,抓住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有利时机,进一步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以深化工作机制的改革和创新为动力,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和WTO规则要求的工作运行机制,不断增强全国民委经济工作的综合实力。深入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特殊扶持政策,提高为民族经济工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积极参与从国家到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的发展决策,提出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发展中面临的特殊问题政策措施建议,力争在具体政策措施上得到体现。
做好民委经济工作,要正确处理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团结的关系。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是实现全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是促进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的需要。民族经济工作要做到“六个有助于”,即:有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关系的和谐;有助于发展、巩固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助于最广大少数民族人民群众得到实惠;有助于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助于可持续发展。
做好民委经济工作,要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因地制宜,因族举措,促进发展。坚持创新的原则,运用多种方式,本着“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大胆试验、实践,有所突破。


四、目标和主要任务
“十五”期间,民委经济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积极推进“兴边富民行动”,认真抓好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和巩固提高的基础上,由点到面整体推进;认真落实对人口较少民族的扶持政策,争取使人口较少民族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在民族贸易、民族用品生产,牧区发展,扶贫工作等方面,结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为党和国家的宏观决策提出可行意见和建议。根据“十五”时期民委经济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围绕实现总体奋斗目标,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深入调查研究。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特别是西部大开发中民族关系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围绕解决特殊问题的思路、方法和政策建议作为调查研究的主要领域。突出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各级政府反映汇报,结合民族工作的实际,适时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和建议。
(二)积极参与宏观决策。积极参与党和国家关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的制定过程,努力确保各项优惠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真正得到实惠,为民族地区的发展创造较好的政策环境。
(三)全面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按照中央的要求,大力推动“兴边富民行动”向深度和广度展开。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既定的工作方针和原则,围绕基础设施、特色经济、群众生活三个方面,力争在政策、资金等方面有新突破,以确保扶贫攻坚、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对外开放、科教兴边、文化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等七个战役的顺利实施。
(四)抓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把人口较少民族整体脱贫作为民委系统参与西部大开发和新世纪扶贫开发的标志性工程。力争在较短时间内使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达到“五通五有一普及”,即村村通汽车、通电、通广播电视、通邮、通电话,有稳产高产的基本农田或草场、有稳固的住房、有达标的卫生室、有清洁卫生的饮用水,普及义务教育,使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条件明显改善,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初步改变其社会、经济、文化落后的状态,为实现小康创造条件。
(五)落实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优惠政策。要切实落实好国家在“十五”期间的有关优惠政策,进一步推进民族贸易企业的改革、改制和网点建设,增强企业内部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支持民族地区流通领域吸引民间资本,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支持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定点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步伐。进一步推动民族特需用品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清真食品产业加快发展,丰富散居地区特别是大中城市清真饮副食供应。积极支持民族医药发展,满足少数民族群众需要。
(六)积极推进民族地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民族地区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草)工程,加大民族地区防沙治沙工程建设力度,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反映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推动牧区工作发展。积极推进民族地区的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促进牧区社会进步,探索转变牧区生产生活方式的新路子。配合有关部门,召开国务院第二次牧区工作会议,提出相关政策和措施,推动牧区在西部大开发中全面、持续、健康发展。
(八)抓好抓实扶贫开发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结合民族地区实际,积极配合国家扶贫工作主管部门,研究和推动落实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扶贫开发政策措施,集中力量,重点抓好标志性工程。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扶贫点的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并在民族地区推广应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推动智力支边工作。
(九)积极促进建立和完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精神,推动有关工作取得良好进展。积极配合主管部门,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力争实现财政“三个确保”目标。
(十)加强对散杂居地区民族经济工作的指导。结合散杂居地区民族经济工作的实际,积极支持和引导散杂居地区发展清真食品产业、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加工业。
(十一)协助做好对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推动对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积极引导经济发达地区在互惠互利的前提下,加强与民族地区的经济技术协作。
(十二)推动民族地区科技进步。要把科技工作作为民委经济工作的主要内容,在为民族地区培养科技人才、推进科普工作、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等方面办实事。积极推进西部民族地区电脑农业推广工作。
(十三)进一步加强民族统计。积极进行民族统计工作的改革和建设,完善民族统计指标体系,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统计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对民族地区经济运行的监测分析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为了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需要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一)锐意进取的改革意识。要牢牢把握民族工作部门职能,充分结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具体实际,针对民委经济工作特点,以改革精神研究新情况,提出新建议,探索新思路。突出抓大事、抓重点、抓特色。
(二)深入扎实的工作作风。全国各级民委都要积极参与政策制定过程的调研工作,深入基层,深入经济工作实际,及时了解新情况、新问题,紧跟时代发展特点,关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对于已经出台的重大经济政策,要帮助民族地区用好用足。对于尚未出台或正在酝酿当中的政策,要积极主动准备相关的建议和意见预案。
(三)开拓创新的工作机制。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转变政府职能,配合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逐步形成一个创新的、能够反映民族地区实际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解决意见和办法的良性工作机制。各级民委要结合本地区民族经济工作实际确定工作任务,并配合全国民委经济工作重点领域开展工作。
(四)分类指导的工作方法。要特别注意因族举措,因地制宜,区分不同情况和问题,分类指导,实事求是地确定工作任务和目标,采取不同的有效措施。
(五)坚强有力的工作队伍。要建立较为全面的工作网络,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在工作实际中锻炼和培养具有较高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的工作队伍。要通过适时加强各种业务技能的培训,不断加强民族经济工作队伍的自身建设。每个从事民委经济工作的同志,都要自觉地加强理论政策的学习,加强新知识的学习,提高知识素养和水平。
(六)行之有效的工作手段。要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支持民族地区落实好党和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根据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趋势,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及时调整工作重点,集中力量办大事,对关系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全局的关键问题,积极推动和呼吁各级政府解决。
各级民委经济工作部门的同志,要保持清醒头脑,树立必胜信心,克服各种困难,同心同德,努力工作。要全面把握新世纪国际和国内经济发展环境的深刻变化给全国民委经济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集中精力,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以新的奋斗、新的创造、新的成就,开创全国民委经济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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