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新司法解释(续一)的个人点评/金泽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51:40  浏览:97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
(征求意见稿)个人分析

金泽清

序文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施行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出现的新情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

【说明】今年是劳动法颁布十周年,作为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的法律法规,需要不断地结合社会发展。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了继2001年3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造用法律若干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后,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造用法律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在网上和《人民法院报》上全文刊出,引起巨大的社会反响。

笔者参加了市律协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研讨会,与上海市劳动法会、上海律师协会等法律工作者一齐研究讨论该意见稿,因此本人综合各界意见与本人一些意见就该《意见稿》分析与各位共享。同时说明,本文中的标题不是原文设置,只是笔者本人为了便于阅读制定的。

一、关于劳动争议的立案范围规定

第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的;
(三)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给付工伤待遇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五)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为保证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而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

第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社会保障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一)1999年2月1日以后,因用人单位欠交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
(二)因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发生的纠纷;
(三)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请求用人单位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分析】第一条与第二条实际上是对什么是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分类明确。
原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而意见稿以第一条、第二条分别列举了劳动争议范围:“履行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障”,这点明确改变了原来比较含糊的立案范围。
第二条第一项把1999年2月1日作为溯及力的节点,主要是因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是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执行。
我们必须注意到这么一点:劳动争议主体一般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无论是司法解释一或续一意见稿中,往往只列举劳动者的诉权,而用人单位的诉权(请求权)却没有明确进行列举。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用人单位的正当合法权益被劳动者侵犯如侵犯商业秘密或者职务侵权等,用人单位也是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的,所以个人认为从公平角度不应该使用人单位的诉权在立法上缺位。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发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产生的纠纷。

【分析】本条实际是把劳动争议与行政行为进行了区分,其中: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虽然争议焦点是社会保险金的发放,但是争议的双方是劳动者与社会保障中心,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劳动者),即使争议的客体是社会保险金,但是只能按照行政争议解决途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2.因住房制度改革发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表面上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涉及住房福利争议矛盾,但是由于公有住房转让是属于产权归属争议,从性质上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与本条第一项情况相似,法律关系主体是劳动者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争议焦点其实是伤残等级鉴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劳动争议。

4.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产生的纠纷,由于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所以主体不适格劳动者与其的争议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民事关系(劳务合同关系)本项内容应当结合第四条进行理解。

第四条 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工主体因服务或者提供劳务发生的下列纠纷,应当按照雇用关系处理:
(一)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疑罪从无之证据审查

         袁南利(二审承办法官)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 【裁判要旨】据以对被告人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暇疵,侦查机关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亦不能合理排除被告人不在场证据,依据证据定案之原则,综合全案证据,尚不能得出排他性、唯一的结论的,应依照疑罪从无之原则,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无罪判决。  ■案号一审:(2011)湛徐法刑初字第181号(2011)湛徐法刑初字第181号之一 二审:(2011)湛中法刑三终字第182号(2012)湛中法刑三终字第74号


 【案情】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某。

   原审一审、重审判决认定:2010年2月8日,被告人苏某驾驶一辆挂着鲁Q49422号牌的大货车来到广东省徐闻县曲界镇,然后与正华物流公司货运部签订了一份货物协议书。2010年2月9日,通过正华物流公司许侨英介绍,苏某与被害人黄珠强取得联系,双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苏某从徐闻县曲界镇将黄珠强的菠萝运往浙江省嘉兴市,运费12500元。合同签订后,苏某驾驶挂着鲁Q49422号牌的大货车来到黄珠强的菠萝地装菠萝,并收到对方预支的运费7500元。发车后,苏某不依合同约定将菠萝运到浙江省嘉兴市,而是将菠萝运回家乡,在城镇水果市场卖掉,得款50000元。经鉴定,被骗菠萝价值40397元。2010年2月12日,被害人黄珠强向侦查机关报案,侦查机关于2010年2月22日受理案件,同月24日决定立案,2010年11月8日在山东省将苏某抓获归案。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运输合同、协议书、笔迹鉴定结论、被告人苏某供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审判】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一审、重审认为,被告人苏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苏某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黄珠强的陈述及证人许侨英、赖陈华、许俊伟、黄凯等人的证言及辨认材料予以证实;苏某在侦查阶段亦供认其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与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相吻合,且有笔迹鉴定证实苏某所签订的合同的“苏某”这一名字是苏某亲自签定的进行佐证,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证明被告人苏某骗取他人菠萝的事实。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苏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上诉人苏某先后两次上诉均提出,其于2010年2月8日没有到徐闻县拉货、没有签合同、没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被害人黄珠强、证人黄凯等人描述实施诈骗的行为人背部有刺青盘龙的体貌特征与上诉人苏某体貌特征不相符,上诉人背部没有刺青盘龙及痕迹。2.笔迹鉴定没附特征比对表,检材之一的协议书中的苏某的签名明显书写错误,且检材的原件没有附案,导致目前无法重新鉴定,鉴定结论的样本文字迟于送检日期,违反程序,鉴定结论不具有客观性。3.附案材料中关于上诉人案发期间受雇请在外出车,不具有作案时间的无罪证据未能得到合理排除。4.侦查机关办案程序违法,取得的关于上诉人的有罪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无罪。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第一次作出(2011)湛中法刑三终字第182号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作出与第一次相同的判决,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经审理认为,综合全案证据,据以对上诉人苏某定罪量刑的证据尚不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尚不能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尚不足以认定上诉人苏某于2010年2月9日实施了合同诈骗犯罪行为,原公诉机关指控苏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依法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案经湛江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第(4)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2011)湛徐法刑初字第181号之一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某无罪。

   【评析】

   该案涉及罪与非罪、非法证据审查排除等问题,曾经发回重审一次。原审法院两次均作了相同的有罪判决,亦有部分附案证据材料指证原审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证据的审查、采信之问题。依据证据定案之原则,目前附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上诉人苏某实施了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目前附案的被害人黄珠强的陈述、证人黄凯的证言显示,案发时,他们亲眼看见苏某背上刺着一条盘龙。上述两人与苏某均曾经面对面直接接触过,且该特征明显,可信度高。经检查,目前到案的上诉人苏某后背没有任何纹身,亦没有纹身清洗后留下的痕迹,故关于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后背上刺绣着一条盘龙这一明显的体貌特征与上诉人苏某的身体特征不相符。

   第二,上诉人苏某的供述不稳定、前后矛盾、相互矛盾,有罪供述中关于同案人身份、作案车辆真实牌照等在其归案前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一些细节没有得到核实、印证。

   第三,目前附案的据以对上诉人苏某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存在取证程序违法、存有瑕疵等问题,侦查机关办案程序违法。目前附案的证据中证明上诉人苏某实施合同诈骗罪的关键证据为:被害人黄珠强、证人赖陈华、许娇英、黄凯、许俊伟均一致指证苏某,且均能辨认出苏某照片。据辨认笔录显示,证人许娇英、许俊伟、苏忠华在苏某归案后,曾经对苏某本人进行过辨认;附案的正华物流公司货运部货物协议书、运输合同等书证,经湛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湛公鉴(文检)字(2010)51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进一步佐证、印证上述被害人、证人的指证,证实上述协议书、运输合同上苏某的签名与苏某案发后样本系同一人书写。此外,上诉人苏某于侦查阶段第二、第三次供述中曾供认于2010年2月9日通过与被害人签订运输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诈骗被害人黄珠强的菠萝。上述据以对上诉人苏某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存在下列取证程序违法或者瑕疵问题:

   1.据附案的讯问笔录、提讯证显示:侦查人员陈某天、冯某学于2010年11月18日15点30分至17点20分在徐闻县看守所对苏某进行第一次讯问;同时,据附案的辨认笔录显示,上述两名侦查人员于2010年11月18日16点14分至16点30分、16点35分至17点在徐闻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组织证人苏忠华、许俊伟分别对苏某进行辨认。据此,在同一时间段里,同一侦查人员,却在不同的地点对苏某既进行讯问、又组织他人对苏某进行辨认。二审期间,侦查机关出具说明解释,称当时侦查人员陈某天,冯某学在徐闻县看守所对苏某讯问期间,组织证人苏忠华、许俊伟在徐闻县看守所对苏某进行辨认,辨认地点是在徐闻县看守所,附案的辨认笔录将辨认地点记录为徐闻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系侦查人员对电脑操作不熟练所致。经查,附案的提讯证以及第一次讯问笔录显示,侦查人员陈某天、冯某学于2010年11月18日15点30分至17点20分在徐闻县看守所对苏某进行了第一次讯问,讯问笔录反映的讯问、回答过程衔接连贯,没有反映侦查人员中断讯问组织证人进行辨认的记录相关内容,且讯问笔录系手写,辨认笔录却为电脑打印并附有已经冲洗/打印出来的辨认照片。此外,附案的证人许娇英的辨认笔录显示,自2010年11月18日18时15分开始,在徐闻县经侦大队,侦查人员冯某学、陈某天组织许娇英对苏某进行辨认,辨认的经过与组织证人苏忠华、许俊伟辨认的经过相同,侦查人员在徐闻县看守所提押出10名犯罪嫌疑人站列一排让证人许娇英辨认。如果按照侦查机关解释,辨认地点在徐闻县看守所,系讯问期间组织证人辨认,根据提讯证以及讯问笔录记录的时间显示,苏某已于2010年11月18日17点20分还押。综上,侦查机关不能合理解释上述在同一时间段里,同一侦查人员,却在不同的地点对苏某既同时讯问又组织他人对苏某进行辨认的程序违法问题,据以定案的关键证据,即辨认笔录的取得存在瑕疵。

   2.根据附案鉴定文书、材料显示,检材1:托方单位朱强老板、承运单位杭州苏某、发货日期:2010年2月9日的正华物流公司货运部货物协议书原件一页;检材2:甲方签名:苏某、乙方签名:黄珠强、日期:2010年2月9日的运输合同原件一页,即送检的检材1、检材2均为原件,但目前附案的检材1、检材2均为复印件,目前找不到上述协议书、运输合同的原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之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有困难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的,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本案中,侦查机关已经收集、调取了上述检材的原件,但却没有附案,附案的正华物流公司货运部货物协议书、运输合同复印件也没有加盖办案单位的核对章,上述检材的原件目前无法提取,导致无法全面审查粤湛公鉴(文检)字(2010)51号鉴定书或者重新进行笔迹鉴定。此外,粤湛公鉴(文检)字(2010)51号鉴定书送检时间为2010年11月26日,上诉人苏某签名确认的样本文字形成时间却是2010年11月29日,送检时间早于样本文字形成时间;附案的正华物流公司货运部货物协议书复印件中的“苏某”签名中书写错误。综上,据以对上诉人苏某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即粤湛公鉴(文检)字(2010)51号鉴定书亦存在瑕疵。

   3.根据附案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显示,被害人黄珠强案发后于2010年2月12日报警,并向侦查机关出示了正华物流公司货运部货物协议书、运输合同等书证原件;证人赖陈华于2010年2月15日亦接受了侦查机关的询问,并向侦查机关提供了正华物流公司货运部货物协议书原件。但附案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显示,被害人于2010年2月22日报警,侦查机关于2010年2月22日8时53分接警,同日领导批示初查。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的登记内容失实,与被害人实际报警时间相差10天,期间亦只询问了证人赖陈华,对于接受的案件以及发现的犯罪线索,没有及时受理、迅速侦查,程序违法。

   第四,上诉人苏某在侦查阶段辩解称案发时其受雇在无锡等地出车,没有作案时间,其驾驶证以及驾驶的鲁Q49422号大货车被别人套牌的可能性没有得到合理的排除。目前附案证据中,根据侦查机关调取的鲁Q49422号大货车的登记资料以及苍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证明反映,该车所有人登记为刘佃国,型号为解放牌,发动机号码为01433731,车身颜色蓝色,2009年2月9日案发时该车在江苏无锡。据此,2010年2月9日在广东省徐闻县悬挂“鲁Q49422”牌照的作案车辆,根据附案的证人许娇英、赖陈华等人证言以及协议书记载行车证资料显示,该车系解放牌,发动机号为07050733707,浅绿色,与真实牌照的鲁Q49422不相符,证实作案车辆确系套牌车,使用的行车证件不真实,不是真实牌照的鲁Q49422大货车。上诉人苏某于侦查阶段第四次、第五次讯问笔录中详细回忆了其2010年2月6日至11日期间受雇前往无锡等地出车的过程。经查,虽然其辩解出车过程的一些细节目前没有附案证据予以印证,与相关证人证言没有完全吻合,但上诉人苏某案发期间受雇于刘佃国、刘淑军,驾驶真实牌照的鲁Q49422大货车载货,能够与刘佃国、刘淑军的证言印证,刘佃国、刘淑军的证言亦反映上诉人苏某与刘淑军案发期间曾经在无锡等地出车,与上诉人苏某无罪辩解部分能够吻合,苍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证明亦反映真实牌照的鲁Q49422大货车于2010年2月9日案发时在江苏无锡。综上,目前附案证据尚不足以排除上诉人苏某于2010年2月9日案发时受雇在无锡等地出车,没有作案时间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虽然目前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协议书、运输合同等书证、笔迹鉴定结论等证据附案用予证实上诉人苏某在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诈骗被害人价值人民币40397元菠萝的犯罪事实,但基于上述据以对上诉人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存在程序违法或者瑕疵等问题,目前附案证据尚不能完全排除案发时上诉人苏某受雇在无锡等地出车、无作案时间的可能性,上诉人苏某背后无纹身或者纹身清洗后留下的痕迹的体貌特征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所反映的实施诈骗行为人背后有刺青盘龙的体貌特征相差悬殊,上诉人苏某供述不稳定,前后矛盾、相互矛盾,其有罪供述中一些其归案前侦查机关尚不掌握的细节没有得到印证,故上述据以对上诉人定罪量刑的证据尚不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尚不能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尚不足以认定上诉人苏某于2010年2月9日实施了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二审法院在将案件发回重审,指出存在的问题,原审法院仍然作出与第一次相同的有罪判决的情况下,经第二次审理后,严格依照证据定案之原则,在综合审查全案证据的基础上,根据疑罪从无之原则,直接改判,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无罪判决是正确的。



出处:《人民司法(案例)》 2013年第4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7 年 第 1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已于2007年11月3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根据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SOLAS公约)、《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ISPS规则)和《国际海运危险品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为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500总吨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服务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港界面活动,是指船舶与港口之间人员往来、货物装卸或者接受其他港口服务时发生的交互活动;
(二)港口设施,是指在港口发生船港界面活动的场所,包括码头及其相应设施和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
(三)船到船活动,是指从一船向另一船转移物品或者人员的行为;
(四)保安事件,是指威胁船舶、港口设施、船港界面活动和船到船活动安全的任何可疑行为或者情况;
(五)保安等级,是指可能发生保安事件的风险级别划分;
(六)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是指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对港口设施保安状况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保安措施建议的活动;
(七)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是指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根据保安评估报告为确保采取旨在保护港口设施和港口设施内的船舶、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和船上物料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
(八)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又称港口设施保安员,是指被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指定负责制定、实施、调整《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并与船舶保安员和船公司保安员进行保安联络的人员;
(九)保安声明,是指发生船港界面活动时,港口设施与船舶为协调各自采取的保安措施签署的书面协议(式样见附件1);
(十)经指定的保安组织,是指具备相关能力,经交通部指定可以受委托从事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编写《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提供港口设施保安咨询服务的组织;
(十一)替代保安协议,是指我国政府与其他SOLAS公约缔约国政府就相互间固定短程航线上的港口设施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保安协议;
(十二)港口设施保安训练,是指对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规定内容的部分或者全部保安措施和应急反应程序进行的练习;
(十三)港口设施保安演习,是指为了验证、评价和提高各级保安组织、相关部门、港口设施及人员的综合反应和协调配合能力,通过模拟保安事件,根据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的多单位参与、协同进行的练习;
(十四)港口设施管理人,是指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主体。
第四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全国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制度和技术标准;
(二)确定并发布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和各保安等级的基本保安措施(内容见附件2)及3级保安状态下的保安指令;
(三)审查《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批准《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五)建立全国港口设施保安管理信息系统,收集、整理、分析港口设施保安信息并按规定向相关单位提供,视情向国际海事组织、相关缔约国政府以及国内其他相关部门通报;
(六)颁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式样见附件3),监督和检查《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
(七)签署替代保安协议;
(八)指定可以受委托从事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编写《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提供港口设施保安咨询服务的组织;
(九)组织全国性的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第五条 省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
(二)收集、整理、分析并向相关单位提供港口设施保安信息;
(三)组织区域性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第六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和评估报告的后续修订;
(二)监督检查《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
(三)收集、整理、分析并向有关单位提供港口设施保安信息;
(四)组织本港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五)对其管理的港口公用基础设施进行保安评估,编写《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
(六)受交通部委托,对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实施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情况进行检查并提交检查报告;
(七)受省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委托,对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的港口设施上一年度的保安工作进行核查并提交核查报告;
(八)监督检查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征收和使用。
第七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已批准计划的后续修订;
(二)实施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三)为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在3级保安状态下,实施交通部发出的保安指令;
(五)收集、整理、分析并向有关部门提供港口设施保安信息;
(六)进行港口设施保安训练,参加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港口设施经营人按照规定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
第八条 港口设施保安是港口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当与港口生产经营统筹考虑,遵循节约、环保、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九条 港口设施的保安评估和保安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的有关费用由港口设施保安费支出。
第二章 保安等级
第十条 交通部应当根据相关情报信息,国内外形势以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因素,威胁信息的可信程度、威胁信息得到印证的程度、威胁信息的具体或者紧迫程度和保安事件的潜在后果,确定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
地方各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向交通部提出变更港口设施保安等级的建议。
第十一条 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三级,分别是保安等级1、保安等级2和保安等级3。
保安等级1是指应当始终保持的最低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保安等级2是指由于保安事件危险性升高而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适当的附加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保安等级3是指当保安事件可能或者即将发生(尽管可能尚无法确定具体目标)时应当在一段有限时间内保持进一步的特殊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第十二条 交通部确定港口设施保安等级为2级或者3级的依据消失时,应当及时调整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
交通部确定实施3级保安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发出适当的保安指令,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港口设施提供与保安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保安等级的变化,按照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及时调整保安措施。
在3级保安状态下,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执行交通部发出的保安指令,省、自治区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保安指令的执行。
第十四条 交通部变更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有关的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收到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变更的决定后,应当予以确认,并报告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计划入港或者在港的船舶保安等级高于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时,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应当与船舶保安员或者船公司保安员协商,对有关情况做出评估,确定适当的保安措施,签署《保安声明》;计划入港或者在港的船舶保安等级不得低于该港口设施保安等级。
第十七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变更过程中的有关情况予以记录,作为进行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编写《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制(修)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实施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 保安评估
第十八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设施保安评估,也可以委托经指定的保安组织进行保安评估。
第十九条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应当符合交通部制定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规范。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应当进行现场保安检验。现场保安检验包括检查和评估港口的现有保安措施、程序和操作。
第二十条 对港口设施进行保安评估应当评估下列事项:
(一)设施的保安状况;
(二)设施的结构、布局情况;
(三)对人员进行保护的安全体系;
(四)保安工作程序;
(五)无线电和电信系统,包括计算机系统和网络;
(六)如被损害或者被用于非法窥测,会对人员、财产或者港口作业构成危险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一条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应当进行以下工作:
(一)确定和评估重点保护的财产和基础设施;
(二)对可能威胁财产和基础设施的因素及其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识别,并确定相应的保安要求;
(三)根据可能威胁财产和基础设施的因素及其发生可能性的识别结果,以及相应的保安要求,对采取的保安措施进行鉴别、选择和优化;
(四)分析港口设施和人员的安全保护体系、运营流程等,确定其中可能导致保安事件的薄弱环节,提出消除薄弱环节或者降低薄弱环节影响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完成后应当编写评估报告。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应当结合港口设施实际情况,全面反映评估的开展情况,内容主要包括:
(一)港口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设施种类、位置、经营人、所有人等情况;
(二)港口设施的保安现状调查及分析;
(三)保安事件预测及风险控制评估;
(四)风险评估方法及应用;
(五)可能导致保安事件的薄弱环节及说明;
(六)消除薄弱环节或者降低薄弱环节影响的措施建议;
(七)评估结论。
第二十三条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完成后应当送交通部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交通部应当在收到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交通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港口设施保安专家库,组织专家开展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作。
参加上述工作的人员应当由保安、风险分析、港口行政管理、港口经营、港口设计与工程、船舶经营与管理和海事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五条 港口设施的保安评估每五年进行一次。
港口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保安评估。重新进行保安评估及相关程序按照本章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重大变化包括港口主要设施或者其功能发生重大变化,港口设施保安组织、通信系统、保安工作的协调与配合程序发生重大改变,港口设施发生了重大保安事件等。
第二十六条 如果同一经营人所经营的多个港口设施位置、运营方式、设备和设计相类似,可以共同评估并制作一份《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应当保密,港口设施和承担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的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防止擅自接触、泄露的措施。
第四章 保安计划
第二十八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也可以委托经指定的保安组织制订。
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当根据《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交通部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
第二十九条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所确定的负责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机构或者部门;
(二)负责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组织与其他有关单位的联系和必要的通信系统;
(三)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及二十四小时联系方式;
(四)1级保安状态下的保安措施和保安等级提高时的全部附加措施和特殊的保安措施;
(五)根据经验和实际情况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经常性评价,并不断完善的安排;
(六)《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保密措施;
(七)向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报告的程序;
(八)港口设施内部报告保安事件的程序;
(九)便利船上人员登岸或者人员变动以及来访者上船的程序和措施;
(十)对保安状况受到的威胁或者破坏做出反应的程序,包括维护港口设施或者船港界面的关键操作的规定;
(十一)对交通部在3级保安状态下发出的保安指令的反应程序;
(十二)在保安状况受到威胁或者破坏的情况下撤离人员的程序;
(十三)负有保安责任的港口设施人员和设施内参与保安事务的其他人员的职责;
(十四)与船舶保安活动进行配合的程序,特别是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低于船舶的保安等级时港口设施应当采取的程序和保安措施;
(十五)港口设施内船舶的保安报警系统被启动后做出反应的程序;
(十六)针对与曾靠泊过非缔约国港口的船舶、不适用ISPS规则的船舶以及固定(浮动)平台或者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进行船港界面活动的程序和保安措施。
第三十条 对港口设施重新进行保安评估时,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重新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当港口设施发生本规则第二十五条以外的情况变化时,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但交通部声明未经其同意不得改变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一条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完成后应当报交通部审查批准。
第三十二条 交通部应当在受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审查完毕,必要时可以组织对港口设施的现场检查。
第三十三条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当保密。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审查批准计划的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防止擅自接触、泄露的措施。未经交通部同意,任何人不得泄露其内容。
在下列条件下,执法人员可以查看《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一)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港口设施保安现场检查时;
(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过程中需要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内容实施情况进行核实时。
第三十四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全面落实批准后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包括配备必要的保安人员,安装使用保安设备设施,制定并执行各项保安制度、措施和程序。
第三十五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交通部规定的保安标准配备保安、交通、通信装备,按照规定设置港口设施内的标志。
第三十六条 新建或者改扩建的港口设施的保安设备设施应当与港口设施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在执行保安措施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乘客、船舶、船上人员和来访者、货物以及相关服务的干扰或者延误。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在执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过程中涉及海事、海关、公安(边防)、检验检疫等部门的相关事宜给予必要的协调。
第三十九条 非经常性地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和处于试生产阶段的港口设施,经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不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但应当采取适当的保安措施来达到保安要求。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港口设施采取的保安措施是否适当进行现场监管。
第五章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第四十条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实施后,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交通部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并将申请书抄送港口所在地交通(港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交通部受理申请后应当委托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检查意见,必要时也可以组织直接检查。对检查合格的,交通部颁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对检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证书,并说明理由。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颁发工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由交通部指定的负责人签发,并在签发后通知相关交通(港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内每年由省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核验一次。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期限为签发之日起每周年的前三个月和后三个月。
第四十三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于《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签发之日起每周年的前三个月内,向省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提出年度核验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申请表;
(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正、副本;
(三)港口设施保安年度工作报告;
(四)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及相关人员具备履行其职责的知识和能力的证明;
(五)港口设施保安自评表;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前款所称港口设施保安年度工作报告由港口设施保安主管负责编写,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盖章确认。港口设施保安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反映《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落实情况、接受相关培训情况、保安训练、演习情况及记录、保安事件发生的情况及记录、《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修改记录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省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年度核验内容包括:
(一)港口设施保安组织结构;
(二)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及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履行其职责的知识和能力;
(三)港口设施保安设备状况及运行情况;
(四)港口设施保安通信状况;
(五)港口设施保安规章制度及实施情况;
(六)港口设施保安训练、演习情况;
(七)《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所确定保安措施及程序的落实情况;
(八)港口设施保安事件发生及应对情况;
(九)《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年度调整情况;
(十)其他与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有关的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港口设施于上一次核验后发生过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重大变化的,年度核验主管部门应当审查港口设施是否已重新进行保安评估并重新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年度核验时,省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对港口设施上一年度的保安工作进行核查,也可以委托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并接受其提交的核查报告。
第四十五条 下列情况年度核验不得通过:
(一)保安设备设施状况不符合《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规定;
(二)港口设施保安主管、港口设施其他保安人员不具备履行其职责的知识和能力;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或者参加保安训练、演习;
(四)未按照规定收取和使用港口设施保安费。
第四十六条 通过年度核验的港口设施,由省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或者其授权的人员(仅限授权1名)在《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正、副本上签字并加盖专用章。
前款所指的主管领导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应当向交通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港口设施,由省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年度核验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退还申请人,责令其限期改正。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在期限内改正完毕,可以重新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
第四十八条 省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下列情况报交通部备案:
(一)通过年度核验的港口设施;
(二)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港口设施;
(三)未按本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时间申请年度核验的港口设施;
(四)在年度核验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港口设施;
(五)连续两个年度未申请年度核验的港口设施;
(六)发生过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重大变化但未重新进行保安评估并重新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港口设施。
第四十九条 交通部应当将全国《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情况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记载的内容发生变化或者证书丢失、毁损时,应当向交通部书面申请换发或者补办,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交通部核发新证书时,应当公告原证书作废。
第六章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
第五十一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指定具备履行其职责的知识和能力的人员担任港口设施保安主管。
第五十二条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应当由专人担任。
一人只能担任一个港口设施的港口设施保安主管。
第五十三条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对港口设施进行初次全面保安检查;
(二)确保港口设施按本规则的规定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三)对港口设施进行定期保安检查,保证《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有效实施;
(四)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所载内容进行经常性评价和必要的调整;
(五)进行港口设施相关人员保安意识和警惕性的教育;
(六)确保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人员获得充分的培训;
(七)与相关机构和人员保持信息沟通,向有关部门报告危及港口设施保安的事件并保存事件记录;
(八)与船公司和船舶保安员协调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九)签署《保安声明》;
(十)与提供保安服务的机构协调保安工作;
(十一)确保港口设施保安人员符合相关要求;
(十二)确保正确操作、测试、校准和保养保安设施设备;
(十三)在接到船舶保安员请求时,协助其确认登船人员的身份。
第五十四条 当港口设施保安主管被告知船舶在履行SOLAS公约第Ⅺ-2章和ISPS规则的要求或者在实施《船舶保安计划》所列的措施和程序遇到困难时,以及在港口设施处于3级保安的情况下,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执行交通部发出的保安指令遇到困难时,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船舶保安员应进行联络并协调适当的行动。
第五十五条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在船舶入港之前和船舶在港口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了解船舶履行SOLAS公约和ISPS规则的情况;
(二)与船舶保安员或者船公司保安员联系,了解该船舶的保安等级,并掌握有关船舶保安等级的任何变化;
(三)在与船舶建立联系后,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应当将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及其任何后续变化通知港内靠泊船舶和将要靠泊的船舶,并向船舶提供必要的保安信息。
第五十六条 当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确定为2级或者3级后,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应及时确认《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所列的对应保安措施和程序得到执行,并应当立即与相关船公司和船舶保安员取得联系并协调适当的行动。
第五十七条 当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得知船舶所处的保安等级高于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时,应当及时报告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并与船舶保安员取得联系并协调适当的行动,包括按照各自的《保安计划》操作,并可视情填写或者签署《保安声明》。
第七章 保安声明
第五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应船舶的要求,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船舶签署《保安声明》:
(一)该船所处的保安等级高于与之发生界面活动的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
(二)中国政府与其他缔约国政府之间有涉及某些国际航线或者这些航线上的特定船舶关于《保安声明》的协议;
(三)曾经有过涉及该船或者涉及该港口设施的保安威胁或者保安事件。
第五十九条 在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所确定的需要引起特别注意的船港界面活动开始前,应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要求,船舶应当与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签署《保安声明》。
前款所称需要引起特别注意的船港界面活动,包括在人口密集或者经济上重要的作业场所或者在其附近的设施进行的作业,以及旅客上下船舶、危险货物或者有害物质的过驳或者装卸作业、船舶曾经靠泊过本规则第二条规定以外的港口设施等。
第六十条 港口设施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船港界面活动对人员、财产、环境可能造成危险程度的判断,要求船、港双方签署《保安声明》。
第六十一条 《保安声明》由港口设施保安主管与船长或者船舶保安员签署。
第六十二条 《保安声明》应当根据保安等级变化做相应的改变或者重新签署。
第六十三条 《保安声明》应当由港口设施保安主管保存三年。
第八章 港口设施保安培训、训练和演习
第六十四条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及下列从事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ISPS规则的有关要求,完成交通部规定的港口设施保安培训,具备履行其职责的知识和能力:
(一) 从事港口设施保安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从事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的人员;
(三)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人员;
(四)参加《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审查批准和预审工作的人员;
(五)港口设施经营人中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
其他从事与港口设施保安有关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ISPS规则的有关要求,经过相应的培训,具备履行其担任职责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第六十五条 万吨级以上的港口设施应有六人以上具备履行保安职责方面的知识和能力,万吨级以下的港口设施应有三人以上具备履行保安职责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第六十六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其员工进行相关保安基础知识和岗位保安要求的教育或者培训,使其有针对性地了解并掌握《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中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并保证其具备如下知识:
(一)各保安等级的含义和本岗位保安要求;
(二)辨认和探察武器、危险物质和装置;
(三)辨认可能威胁保安者的特点和行为模式;
(四)紧急撤离、简单救护等自我保护技术。
第六十七条 港口设施应当进行保安训练和演习,确保港口设施人员熟练履行其在各保安等级所承担的保安职责,发现并及时改进任何保安缺陷。
第六十八条 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证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港口设施保安训练。
训练应当根据《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目的是对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测试。
第六十九条 各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保安演习。保安演习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两次演习间隔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演习应当结合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通过模拟一定保安事件情景,根据船港界面活动所涉及的各项保安要求,由多单位参与、协同进行,验证、评价和提高港口设施保安人员的综合反应能力,加强各级保安组织、各相关部门的整体反应和协调配合能力。
演习应当编制演习方案,并报送上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条 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参加包括有关部门、船舶保安员共同进行的保安演习。
第七十一条 港口设施保安训练、演习可以采用实地或者模拟的形式,也可以与相关训练、演习结合进行。
第七十二条 训练、演习完成后,应当进行评估并记录存档。
第九章 保安信息与联络
第七十三条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是全国港口设施保安总联络点,负责全国港口设施的保安报警接收和保安信息联络工作。
各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值班室是所在地港口设施保安联络点,负责下列事项的全天候联系工作:
(一)接收港口设施保安信息,向相关海事管理机构了解船舶保安信息,针对接收到的保安报警及时按照应急反应程序采取保安行动,并视情通报有关部门;
(二)将港口设施保安信息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并为相关船舶提供保安建议或者援助;
(三)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报告保安信息。
第七十四条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收到保安报警后,应立即与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联系,报告港口设施名称、位置,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名称,设施内相关船舶、人员和货物,受到的保安威胁等情况。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应当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第七十五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相关船舶保安事件和其他船舶保安信息,应当按照应急反应程序,通知相关的港口设施,协调港口设施和船舶的保安行动。
第七十六条 交通部根据国际公约规定和工作需要,向国际海事组织报送港口设施保安信息,并负责接收和向国内相关部门、机构传送相关信息。
第七十七条 港口设施保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后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原报送单位及时发出更正信息。
第七十八条 各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系统,保证港口设施保安信息的及时报送、接收、分析和转发。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各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依法对港口设施保安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八十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港口设施的下列保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有效性;
(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效果,包括保安措施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性;
(三)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相关人员对保安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八十一条 交通部应当对《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省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予以纠正。
第八十二条 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且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港口设施,不得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规定,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相关人员未经必要的培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更换;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相关人员未能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参加保安培训,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或者撤销其港口设施保安主管资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交通部通过“中国港口设施保安网”公布与港口设施保安相关的公开信息。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8 年3月1日起施行。但为500总吨及以上特种用途船服务的港口设施自2008年7月1日起适用本规则。 交通部于2003年11月14日发布的《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水发[2003]50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保 安 声 明
船名:
船籍港:
IMO编号:
港口设施名称:
  
本《保安声明》的有效期自…………………至…………………,针对下列活动(指具体船港界面活动的内容,例如集装箱装卸作业、旅客上下船舶、散油过驳作业等):

………………………………………………………………………
  所处保安等级:
船舶保安等级:
港口设施保安等级:
  
港口设施和船舶同意以下保安措施和责任,以确保符合《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A部分的要求。

船长、船舶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在本栏的签名表示该活动将由其所代表的方面根据经批准的保安计划完成
活动 港口设施: 船舶:
确保履行所有保安职责
监控限制区域,确保只有经批准人员才能进入
对进入港口设施的控制
对进入船舶的控制
监控港口设施,包括靠泊区域和船舶周围水域
监控船舶,包括靠泊区域和船舶周围水域
货物装卸
船舶物料交付
无人照管行李的装卸
控制人员及其物品上船
确保船舶和港口之间的通讯联系随时可用
……
  本声明的签字人证明,在具体活动中港口设施和船舶的保安措施和安排符合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Ⅺ-2章以及《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A部分的规定,并将按已批准计划的规定或双方商定的具体安排执行。

签署日期……………………………… 地点……………………………………….
代表签字
港口设施: 船舶: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签名) (船长或船舶保安员签名)

签字人姓名和职务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联系细节(根据情况填写)(写明电话号码或无线电频道或所用频率)
港口设施方:港口设施:港口设施保安主管: 船舶方:船长:船舶保安员:船公司:船公司保安员:


附件2:
港口设施基本保安措施
下表列举了港口设施在不同保安等级下应采用的基本保安措施, 这些措施反应了港口设施保安的基本要求, 但未包括针对各类港口设施(如集装箱码头、油港或化工码头等)的特殊措施。这些特殊措施应当在各港口设施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时确定。
下表保安等级一栏中的“是”系指在该保安等级下必须执行的措施,“任选”是指在该保安等级下可以选择执行的措施。
1. 保证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程序
保安措施 保安等级
1 2 3
制订保安计划,对保安计划定期评审和更新 是 是 是
具有独立的保安组织 任选 是 是
相关人员明确并能履行其保安职责、任务 是 是 是
每一港口设施配备港口设施保安主管 是 是 是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能与船舶、船公司、相关单位联络并协调保安措施 是 是 是
有一个高效的保安指挥系统 是 是 是
有特别情况下的人员撤离程序 是 是 是
建立保安事件日报制度 是 是 是
所有保安人员穿着成套的、醒目的、有权威性的制服 是 是 是
保安人员针对周边地区和重要区域进行定期的巡查 任选 是 是
与外部保安力量有良好沟通和协助 任选 是 是
按保安计划规定的时间间隔实施保安演习和训练 是 是 是
及时收集、分析港口设施保安信息 是 是 是
规定保安计划的审批程序 是 是 是
保安计划及其内容保密 是 是 是
具有针对未制订保安计划船舶的保安措施 是 是 是

2、港口设施进入通道的保安措施
保安措施 保安等级
1 2 3
建立进港人员身份识别系统 是 是 是
验证进港人员身份 是 是 是
检查进港人员、行李、物品,防止携带违禁武器、危险品和爆炸物进港 是 是 是
要求所有工作人员持证进入限制区域 任选 是 是
证件的设计与外表能让保安人员迅速、肯定地辨别持有人的身份和限制 是 是 是
确保工作人员离职时证件被收回 是 是 是
在指定区域布置值班人员 任选 是 是
在港区设立符合保安行业标准的栅栏或围墙 是 是 是
港口设施的大门、入口的数量应保持最小数量 任选 任选 是
来访者的活动受到全程陪同 任选 是 是
保留来访者的记录 任选 是 是
具有便利船上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来访的程序 是 是 是
协助船舶保安员确认上船人员身份 是 是 是
具有应急交通控制方案 任选 是 是
非工作车辆以外的所有车辆都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司机处于保安人员监控的范围内 任选 是 是
停车场与码头的距离大于15米,而且处于围墙、货物装卸区及储存区之外 任选 是 是
涵洞、隧道、桥梁、下水道、公用设施入口、人行电梯等所有开口处都被适当地加以监控 任选 是 是

3. 港口设施内限制区域的保安措施
保安措施 保安等级
1 2 3
根据港口设施的性质及作用设置限制区域 是 是 是
密切监控港口内限制区域的出入口 任选 是 是
所有限制区域的入口处设置岗哨 任选 任选 是
所有限制区域的入口处能进行保安联络 是 是 是
安排人员值班或巡逻 任选 是 是
增加限制区域监视频率和范围,包括:(1) 巡逻限制区域;(2) 设置岗哨连续守卫限制区域;(3) 布置人员连续巡逻限制区域的临近地区;(4) 保证逃生、撤退和救援通道畅通。 任选 任选 是
所有限制区域入口都设有障碍物 是 是 是
所有限制区域都有人员识别与监控系统 任选 是 是
非工作人员经批准进入限制区域时,处于持续的陪同之下 是 是 是
港口限制区域内的照明系统使用正常 是 是 是
协调船舶与港口设施提供岸边附加灯光照明 任选 是 是
对限制区内重要设施提供附加保安措施 任选 是 是

4. 货物装卸过程中的保安措施
保安措施 保安等级
1 2 3
查验货物与清单的一致性 是 是 是
对外来运货车辆进行入港检查 是 是 是
司机凭证件或得到门卫许可方可进入港口设施 是 是 是
有货物的移动与储存的记录 是 是 是
有指定进行货物检查的区域 是 是 是
有指定用于留置观察货物的区域 任选 是 是
在货物验收之前,对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和货物与集装箱的交货单进行检查 任选 是 是
用X-光机、扫描仪、金属探测器、爆炸品探测器等仪器检查货物 任选 是 是
危险货物应有说明以供查验 是 是 是
通过一定方式保留并持续更新所有货物的准确清单、所有设施内的货物、集装箱的位置图 任选 是 是
保安人员了解危险货物的位置,并针对这些货物采取附加的保安措施 是 是 是

5. 船舶物料交付过程中的保安措施
保安措施 保安等级
1 2 3
有检查船舶物料的程序 任选 任选 是
检查运送船舶物料的车辆 是 是 是
在港口设施内对物料进行监控 任选 是 是
对船舶物料进行扫描检查 任选 任选 是
对物料交接人进行身份确认 任选 任选 是
设置区域进行船上物料及货物的检查 任选 是 是
设立存储区对部分物料进行留置观察 任选 是 是
6. 无人照管行李的保安措施
保安措施 保安等级
1 2 3
无人照管的行李在进入港口设施和在船港之间移动时,能够被确认、辨别、检查 是 是 是
对可疑行李打开检查 任选 是 是
通过功能分区等方法区分已检、未检行李 是 是 是
对可疑行李限制、暂停或拒绝装卸 任选 是 是
设置可疑行李的留置区 任选 是 是
用X-光机、扫描仪、金属探测器、爆炸品探测器等仪器检查无人照管行李 任选 是 是

7. 港口设施保安技术规定
保安措施 保安等级
1 2 3
在通道、工作区域、储存区域、岸边设置警示标识和疏散示意图 是 是 是
保安组织间能有效联络并及早报警 是 是 是
警卫的分派、次数以及巡逻路线按间隔进行改变 任选 是 是
保安用车配备有标志、外部或顶部警灯(报) 是 是 是
所有的周边障碍物(栅栏、围墙)和大门都有人值守,并在不用时被锁闭 任选 是 是
如果某一水域形成了障碍物的一部分,能够采取额外的保安措施 是 是 是
照明的检测、修理和更换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 是 是 是
照明设备、数量达到标准 是 是 是
所有限制区域的四周都设置有照明 是 是 是
所有车辆和行人入口都有照明 任选 是 是
配备有应急备用电源 是 是 是
保安力量具有自己的通讯系统 任选 是 是
保安通讯中心与各相关单位保持信息沟通 是 是 是
保安通讯中心能满足不同保安等级的要求 是 是 是
通讯系统能够及时向所有保安力量传达指令 是 是 是
配备报警系统 是 是 是
正在工作中的保安人员配备手持通讯终端 任选 是 是
具有对船上报警做出反应的程序 是 中 是
闭路监控系统覆盖限制区域 是 是 是
闭路监控系统覆盖所有港口设施 任选 是 是
对水面(下)进行巡逻和搜索 任选 任选 是
能够对保安威胁事件独立或根据上级指令做出反应,并采取相应的保安措施 是 是 是






附件3: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STATEMENT OF COMPLIANCE OF A PORT FACILITY
(套印国徽)


证书编号:
Statement Number:

本证书系根据《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B部分的规定签发
Issu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Part B of the
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SECURITY OF SHIPS AHD OF PORT FACILITIES(ISPS CODE)

中华人民共和国
The Government of CHINA

港口设施名称:………………………………………………
Name of the Port Facility: ……………………………

港口设施地址:………………………………………………
Address of the Port Facility: …………………………

兹证明,经核验本港口设施符合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Ⅺ-2章以及《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A部分的规定,且本港口设施根据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操作。该计划在以下方面得到批准(以下填写适于停靠的船舶类型、操作类型、其它活动及相关信息):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compliance of this port facility with the provisions of chapter XI-2 and part A of the 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Security of the Ships and of Port Facilities (ISPS Code) has been verified and that this port facility operat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pproved Port Facility Security Plan. This plan has been approved for the following :




本《符合声明》有效期至: ,
但期间未通过核验的,即行失效。
This Statement of Compliance is valid until______ _______,
subject to verifications.

签发地点
Issued at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place of issue of the statement)


签发日期 经授权的官员签字
Date of issue____________ (Signature of the duly authorized official issuing the document)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