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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在投资环境改善中的作用/迟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3:36:09  浏览:89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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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在投资环境改善中的作用

山西省华晋律师事务所 迟菲


当前,如何改善投资软环境成为我国招商引资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律师在改善投资环境中的作用也日益突出,现将这一问题论述如下:
一、某地区律师业的整体发展水平是该地区法制文明程度的高低的标志。
肖杨同志在其为《中国律师业发展问题研究》一书所作的序言中指出:“律师制度是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业的发展水平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制文明的程度的高低。”肖杨是从国家这一层面来论述这一问题的。同样,对于一个地区来说,区域内律师整体发展水平也代表着该地区的法制文明水平。
近些年来,不论是外商还是发达地区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考察时,对法制环境考察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一些成熟的投资者将法制环境因素当作投资考察的重要因素之一。这其中,对被投资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的法制意识以及该项目或企业有无律师,律师的水平被当作投资人考察的因素。因此,律师在实践中已经被当作投资软环境的一项考查指标。这充分证实了律师业的整体发展水平象征着法制文明程度的高低。
二、合格的律师通过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提高企业法律风险的防御能力与竞争能力,从而改善投资环境。
我国传统的法律顾问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合同把关,人员培训,债权债务的清理,提供法律咨询,代为谈判等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这一传统的服务范围及方式已无法满足顾问单位的需要。顾问单位要健康有序的发展,就需要律师提供包括企业资产运营与整合,企业规章制度与企业文化建设中法律框架的设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企业专项法律事务的法律风险分析,相关法律法规的提供与分析,甚至企业投资人之间、投资人与管理层之间的法律框架设计等等更高层次的、更全面的法律服务。通过律师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顾问服务,增强了企业的竞争能力,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有利于整个行业法制环境的改善。
三、优秀的法律顾问在我国法律空白领域起到创造规则,维护规则实施的良好作用,为我国法制建设起到有益的补充作用,从而改善了投资环境。
由于我国特殊的法制发展道路与现阶段政治经济体制转轨的现状,使得我国法制体系还不够完善,存在大量法律、法规滞后的现象。对于市场机制中的许多生产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存在法律空白或矛盾,这种状况在新兴行业或先进的企业管理运作模式中更为明显。这一问题严重的制约了投资环境的改善,如不能妥善处理,会造成投资人有资金无法投入,引资人需要资金也无法引进。在这种情况下,优秀的法律顾问可以在我国现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投资人与引资人法律关系的设计,法律文件的签署起到在合法范围内创造规则的作用。使投资人与引资人即各取所需,又符合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保证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当然,再好的法律框架也难免违反规则行为的出现。此时,律师可以起到维护规则的作用,保障投资秩序。因此,一个优秀的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创造规则,维护规则来改善托资软环境。
四、优秀的律师有助于改善投资软环境,良好的投资软环境也有助于培养优秀的律师,二者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通过律师的法律顾问服务,使顾问单位有了法律的保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优秀的法律顾问可以通过为企业设计良好的法律框架来提高企业引资的吸引力,增加企业投资者的信心,从而改善投资环境。同时,在律师与企业合作的过程中,良好的环境也促进了律师的成长,使相当一部分律师成长为合格的、优秀的律师。因此,律师与投资软环境的改善是相互促进的关系,正确处理这一问题,必将使投资软环境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结论:师业的整体发展水平是法制文明程度的高低的标志。律师通过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提高企业法律风险的防御能力与竞争能力,从而改善投资环境。律师还可以通过在我国法律空白领域中发挥创造规则,维护规则作用改善投资环境。同时,优秀的律师有助于改善投资软环境,良好的投资软环境也有助于培养优秀的律师,二者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因此,我们要看到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对投资软环境的重要作用,看到律师与托资软环境的相互促进关系,重视优秀律师的培养,增强企业法律意识,从而改善我省的投资软环境,最终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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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
为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 利 部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供水经营者供水成本基础上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供水经营者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三)相关性原则。凡与供水经营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四)分类核算原则。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按供水对象和供水环节分类核算。供水对象分为农业、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社会公益等;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供水所分的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五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必须以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六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供水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第七条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水利工程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指水利工程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水资源费、水质检测费、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和其他制造费用等。
1、直接工资。指直接从事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直接材料。指水利供水工程运行维护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它直接材料的费用支出。
  3、其他直接支出。指水利工程运行维护过程中发生的除直接工资、直接材料以外的与供水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水文水工观测费、临时设施费等。
  4、固定资产折旧。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供水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供水固定资产指与供水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包括水工建筑物、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设备及传导设施、工具及仪器、防护林及经济林木及其他固定资产六类。
  5、修理费。指为维持水利工程正常运行需要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
  6、水资源费。指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水资源费。
  7、水质检测费。指为保证供水质量对水质进行检测分析所发生的费用。
  8、其他制造费用。指水利工程运行维护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间接费用。
  第八条 期间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合理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1、营业费用。指供水经营者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应由供水经营者负担的运输费、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展览费、广告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销售服务费、代收手续费以及水费计收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及其他费用。
  2、管理费用。指供水经营者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折旧费、修理费、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
  3、财务费用。指供水经营者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供水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第九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相关项目按本办法第十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审核。
  第十条 供水经营者应根据工程运行和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成本核算对象。供水、发电和社会公益支出应分别单独核算。不同供水对象的共用资产和共同费用应综合考虑收入、成本、供水量、供水保证率等因素按照一定方法合理分摊。水产、园林、农业、运输、旅游等综合经营项目,应当按类分别核算成本费用;不能单独核算的,原则上按照综合经营项目收入的一定比例扣减供水总成本。发电结合其他用水的,发电用水成本原则上按照发电水费收入占水费总收入的比例分摊核定。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供水一般按产权分界点作为供水和水费结算(收费)计量点;实际水费结算(收费)点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的,也可以按照水费结算(收费)点作为供水计量点,但应合理界定不同产权单位的供水成本。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定价成本应按年平均供水量计算,其中非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最近三年平均实际供水量核定,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最近五年平均实际供水量核定。如果最近几年连续出现较严重干旱或洪涝灾害、或者用水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年平均供水量的计算期可以适当延长。新建水利工程,采用供水计量点的年设计供水量并适当考虑3-5年内预计实际供水量计算。
  第十二条 人员数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定员标准,实际人员数量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人员数量小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的下限核定。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国有经济)平均工资水平的1.2倍;实际工资低于劳动工资管理部门批准的工资标准的,按照批准的工资标准确定。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定。
  第十三条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2%和1.5%核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当地规定的比例和水平核定。
  第十四条 大修理费原则上按照审核后固定资产原值的1.4%核定,也可根据水利工程状况在审核后固定资产原值1%-1.6%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日常维护费用据实核定。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原值按照不同情况分别核算。其中:1994年3月31日以前建成投产的水利工程,已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1994年3月31日以后的固定资产原值,以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为准。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未形成竣工决算报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各类固定资产原值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分类核算。1994年3月31日以后群众投工投料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不计入农业供水定价成本。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第十七条 业务招待费按照年经营服务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年经营服务收入总额在15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最高不超过收入总额的5‰核定;年经营服务收入总额在1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不含)的,按最高不超过收入总额的3‰核定;年经营服务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但不足1亿元的,按最高不超过收入总额的2‰核定,超过1亿元(含)的按最高不超过收入总额的1‰核定。
  第十八条 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两项合计不得超过审核后供水生产成本的30%。
  第十九条 贷款利息总额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核定,并按照经营期计算年平均贷款利息。
  第二十条 其他成本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水利部解释。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

(2003年12月18日 林安字[2003]234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和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森林公安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做到从严治警、执法为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确任务
  1.森林公安工作面临的形势。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林业、公安部门的领导下,森林公安机关和广大森林公安民警忠实履行法律职责,有力地打击了各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把生态良好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为新世纪林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在林业实施六大重点工程,推进历史性转变,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进程中,森林公安队伍既是建设者,更是建设成果的守护者,肩负的任务越来越繁重。新时期,中央领导同志对加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作出了重要批示,要求抓住队伍建设这个根本,坚持从严治警,做到执法为民,对公安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新世纪新阶段公安工作的奋斗目标。与形势发展和中央领导的要求相比,森林公安队伍还存在着警力不足、队伍建设不规范、部分人员素质较低、经费渠道不畅等问题,亟待加以解决。森林公安必须适应各方面要求,与时俱进,大力加强队伍建设。
  2.森林公安队伍建设任务。加强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实行统一、规范、严格的管理,是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工作特点所决定的,也是促进优良警风的形成,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前提。今后一个时期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按照建设过硬班子、纯洁公安队伍、树立良好警风、提高执法水平的要求,不断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和法治意识,坚持与时俱进,坚持执法为民,大力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全面提升森林公安工作的水平和森林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森林公安队伍,更好地为生态建设和林业跨越式发展服务。
  二、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树立执法为民思想
  3.加强政治思想教育。要组织广大森林公安民警深入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做到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4.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要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切实做到人民公安为人民。要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管理与服务、执法与守法的关系。要明确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个根本问题,积极争创人民满意单位和争当人民满意民警。
  5.弘扬爱岗敬业精神。要教育广大森林公安民警充分认识到做好森林公安工作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以林为业、以警为荣”的思想,不怕牺牲,勇于奉献,自觉投身到新世纪林业建设事业中。广大森林公安民警既要深入学习政治理论,又要深入学习公安业务知识,切实提高做好森林公安工作和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三、严格干部管理,建设过硬班子
  6.严格执行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制度。要制定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健全双重管理程序性规定,进一步明确主管、协管的职责权限。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任免、调动森林公安机关正职领导干部时,要事先征得所在地公安机关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可按任免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森林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任免,要征求所在地公安机关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意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需要由当地组织、人事部门任免、调动的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认真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对未执行干部双重管理制度任免、调动干部的,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不予承认。
  7.落实领导班子考核制度。要加强对各级森林公安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与管理,建立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标准。上一级森林公安机关要配合有关部门对下一级森林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考核,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要进行表彰,对连续两年考核末位的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调整领导班子的,应及时提出建议,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尊重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意见。要建立健全干部谈话、诫勉制度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引咎辞职制度和责令辞职制度。森林公安机关新任领导干部在正式任命前,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主要领导要与其进行谈话。
  8.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要制定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资格制度,选好配强各级森林公安机关领导班子。要按照“政治上强、开拓创新、团结协调、廉政勤政”的要求,选派政治强、作风硬、熟悉森林公安工作、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优秀干部到森林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岗位。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将具备条件的各级森林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实行高配,或进入本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班子。森林公安机关新任领导干部在正式任命前,要进行公示,接受监督。要重点加强对县级以下(含县级)基层单位领导班子的建设。要注重对森林公安机关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
  四、加强队伍管理,推进正规化建设
  9.规范机构设置和警力配备。要积极协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尽快统一森林公安机关机构名称,规范设置森林公安机构及其内设部门。森林公安机关要逐步实现从管理型向管理兼实战型转变。要认真落实森林公安派出所要由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直管的规定,目前仍由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管理的森林公安派出所要尽快调整为由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管理。要根据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任务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森林公安警力。要精简机关,充实一线,优化整合森林公安的警力结构。派出所警力配备人数不得少于5人。
  10.强化队伍管理。各级森林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始终把队伍管理置于重要位置,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为目标,以调动和激发广大民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核心,以加强正规化建设为重点,坚持不懈地抓好队伍管理。要狠抓《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的贯彻落实,全面实行“一岗双责”制度。要进一步规范上下级森林公安机关的事权划分,理顺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工作的领导和指挥关系,确保警令畅通。要严格警纪,集中整治突出问题,树立良好警风。要改善基层办公条件,切实做到“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树立森林公安机关良好形象。
  11.严把队伍“入口关”。要制定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省级统一招录办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森林公安民警,要由省级森林公安机关统一组织从大专以上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中招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公安高等院校毕业生。对转任、调任和接受军转干部,除拟任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外,由省级森林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入警考试,考试未合格的不得录用。按照授权,省级森林公安机关要严格审批森林公安民警警籍;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要严格警衔的审核、审批。
  12.畅通队伍“出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要按照《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对那些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森林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要予以调整,特别是对那些纪律散漫、作风松弛;耍特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酗酒滋事或经常酗酒;警容不整、举止不端;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他人;文化、业务素质低下等不适合从事公安工作的森林公安民警要坚决予以辞退。对严重违反“五条禁令”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民警要坚决予以开除。
  13.实行激励机制。要根据改革的精神,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森林公安队伍的组织人事管理,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行科学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逐步在队伍管理中建立并实行“竞争上岗、绩效考核、低分培训、末位调整”制度,实现队伍的动态管理,做到能者上、庸者下、劣者出。
  14.进一步规范立功创模活动。要把立功受奖、立功创模作为队伍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在队伍中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立功创模要向基层倾斜,注意发现基层所队和民警的先进事迹。要注重培养热情服务、执法为民的先进典型。要健全完善表彰奖励制度,使表彰奖励工作进一步规范化。要加强对先进典型的跟踪培养和教育,切实从政治、思想、工作和生活上给予关心爱护,使其永葆先进性。
  15.提高队伍管理的科技含量。要加快以“金盾工程”为核心的森林公安队伍管理人事信息系统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管理队伍,使队伍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提高队伍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16.坚持从严治警。要把贯彻执行“五条禁令”作为队伍建设的长期任务,重点加强对基层尤其是所队长的教育和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常抓不懈。要加强养成教育,规范警容风纪和民警执法行为。要以贯彻执行“五条禁令”为突破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民警的日常管理,实行森林公安机关和民警的绩效考核,坚持从严治警。要认真落实“四个坚决”的要求,严格执法程序,严格管理规定,坚决杜绝民警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公安队伍建设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连续发生多起森林公安民警违反“五条禁令”或其他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林业主管部门领导要到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检讨,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可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五、严格训练,提高民警素质
  17.加强民警教育训练。制定全国森林公安机关民警教育训练规划、大纲、专业教材,切实加强训练的规范化建设。要实行民警上岗和首任必训,职务、警衔晋升必训,基层和一线民警每年的实战必训,确保每个民警每年参加一次训练。要注重训练质量,实行教考分离和分级训练制度。要根据形势的变化和科技的发展,及时调整、充实教育训练内容。要列出不低于森林公安机关业务经费5%的经费用于民警的教育训练。
  18.强化民警实战技能训练。要根据实战需要来组织民警的训练,建立适应实战需要的训练体系。要通过模拟教学、现场教学、案例教学、实战演练来提高民警的实战技能。要对民警进行体能、技能和战术的训练。
  19.加强训练基地和师资建设。要加强森林公安机关训练基地建设,警力在2000人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训练基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训练基地。要加强森林公安教育训练单位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训练水平,努力建设一支专兼职结合的高素质教官队伍。要科学制定分级分类的教育训练内容,积极创新训练方法,逐步推行“战训合一”的训练模式。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森林公安教育训练单位教师和森林公安机关业务骨干双向交流的制度。
  六、加强监督,切实解决违法违纪问题
  20.加强警务督察工作。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要设立警务督察机构,设立专门或机动警务督察队,按标准配备督察装备器材;要围绕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部署,针对突出问题,积极开展警务督察活动。
  21.强化监督检查。林业、公安部门的监察、警务督察机构要加强对森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森林公安机关要积极推行警务公开,聘请特约监督员,广泛接受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要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意见,并及时反馈有关办理结果。
  22.加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办力度。对森林公安民警违反政治纪律、贪赃枉法、滥用枪支警械、违反规定饮酒、酒后驾车等违法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对查办有阻力的案件,上级森林公安机关要挂牌督办。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对违法、违纪的森林公安民警可依据有关规定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民警所在的林业主管部门原则上应予以接受,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办理;同时,森林公安机关直接办理违法、违纪民警警衔的延期晋升、降级和取消。
  七、加强领导,做好警务保障
  23.认真落实“从优待警”政策。要加大工作力度,广开经费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中央决定的公安民警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工资待遇在森林公安机关得到落实。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从优待警”政策,兑现并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森林公安民警岗位、警衔等有关津贴,落实民警年休假和体检制度,妥善解决民警的奖励、职级、抚恤、医疗、保险等政治、经济待遇。要尽快建立森林公安民警保险制度,提高抚恤标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优先解决森林公安民警住房和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要多渠道、多方式筹集抚恤资金,加大森林公安英烈抚恤力度。
  24.理顺经费渠道。要认真做好理顺森林公安机关经费渠道工作,建立森林公安经费保障机制,研究制定森林公安经费开支定额,装备配备标准,努力解决森林公安经费保障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森林公安机关办公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的投入,确保森林公安机关高效运转。
  25.大力宣传先进典型。要及时发现、大力宣传森林公安队伍中忠于职守,敬业爱民,在平凡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要通过宣传先进典型,进一步弘扬正气,振奋警心。
  26.建立森林公安机关领导责任制。森林公安机关的各级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把更多精力放在加强队伍建设上,形成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两手抓,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要建立森林公安机关队伍建设主要负责人责任制,领导班子成员要一岗双责,切实负起责任。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既要坚持严格管理队伍,又要关心爱护基层民警,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基层,研究解决具体问题。要带头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驾驭复杂局面的本领。
  27.加强森林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建设。各级森林公安机关都要加强政工机构建设,政工部门的主要领导由森林公安机关副职领导干部兼任或专任。要充分发挥政工部门在队伍建设中的作用,加强政工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保持队伍相对稳定。
  28.加强对森林公安工作的领导。要继续坚持林业、公安部门的双重领导。各级林业、公安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新形势下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极端重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定期研究森林公安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解决影响森林公安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森林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能、严格依法开展工作,为森林公安机关创造良好的执法条件和环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配齐、配强森林公安机关的领导班子,严格管理森林公安队伍,积极增加森林公安经费投入,支持民警依法办案。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凡因领导不力而导致队伍发生问题的,要追究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将森林公安工作纳入当地公安工作的统一范畴,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统一检查。要与林业主管部门主动配合,积极支持、关心森林公安队伍建设,加强对森林公安机关领导班子的管理;重大部署、重要会议要安排森林公安机关参加;要积极指导、协助森林公安机关规范机构设置、理顺执法权限、完善法制建设;要在资金投入方面给予森林公安必要的支持;要加强对森林公安民警招录、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指导,以促进森林公安队伍规范化建设。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强生态建设,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新形势下,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既迎来良好的机遇,也面临巨大的挑战。林业、公安部门和森林公安战线的全体同志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团结拼搏,积极进取,迎难而上,为把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成为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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